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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2 10: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15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代表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代表的审议意见,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大会表决。同时,大会秘书处法规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15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规定与党中央总体要求是一致的,同时建议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修改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敝乡村振兴工作。”(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 有的代表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章“乡风文明”中的第三十七条有关乡村文化产业的内容,调整到第三章“产业发展”中。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 有的代表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中的“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非法买卖宅基地”调整到第三十一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中的个别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条例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20年5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