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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年1月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一审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条款内容作了修改完善,总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做好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法规工作室组织专班集中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按照工作安排,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二审修改稿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印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报送国家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征求意见;提请省委就制定条例组织开展立法协商,通过省政协征求政协委员意见;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立法研究基地组织开展立法评估论证。12月中下旬,主任会议成员带队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12月24日、25日,根据省人大代表意见和各方面的反馈意见,结合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法规工作室组织对草案二审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并向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作了专题汇报。1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在总则部分增加内容,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有的委员、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部门建议,按照党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实施机制。有的委员提出,明确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加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草案二审稿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二是按照党中央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在草案二审稿第四条增加一款规定:“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三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增加一款,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四是在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草案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 关于规划引领。有的委员、代表提出,省市县乡四级层层编制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是否必要,建议斟酌。有的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乡村振兴规划、计划的编制、修改既要符合法定程序,体现民意、民智,同时又要强化刚性约束,保障执行。有的委员、代表和政府部门提出,第六章中有关村庄规划导则的内容可与第二章相关内容合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二是将第六章有关村庄规划导则的内容调整到第二章。三是明确乡村振兴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经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草案建议稿第二章)
三、 关于产业发展。有的委员、代表提出,有关产业发展的规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信息化建设。有的委员、代表和政府部门提出,乡镇农技推广是我省当前基层农业科技服务的短板,建议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坚持市场导向”。二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统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高节水供水和防洪减灾能力。”四是将农业信息化建设单设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信息化和数字化,加强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各环节和农村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草案建议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四、 关于生态宜居。有的委员提出,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有的委员提出,适当删减禁止性条款,相关内容可在有关专项法规中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增加有关河湖长制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增加有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有的代表提出,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整治违法建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建议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五、 关于乡风文明。有的委员、代表提出,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加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有的委员、代表、政府部门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有关各类地域传统文化的列举不全,可作概括性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建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乡村治理。有的委员、代表和政府部门提出,“乡村治理”一章应当更好地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加强村“两委”干部培养和待遇保障。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有关乡镇机构设置的条款,应当根据党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有关单位意见,进一步斟酌修改。有的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整治乡村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中增加有关“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的内容;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有关“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内容。二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选派优秀干部到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担任党组织书记或者第一书记”,将第二款中的“培养村党组织书记”修改为“培养、选任村‘两委’干部”。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三是结合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支持乡镇整合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四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依法整治乡村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草案建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七、 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的委员提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应当明确城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整合,单设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信息、广播电视、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草案建议稿第四十八条)
八、 关于支持措施。有的委员、代表和政府部门建议,将第八章章名“扶持措施修改为“支持措施”。有的委员、代表提出,明确省政府加大对相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力度。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有的委员、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部门提出,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中央文件精神,对条例有关土地政策和金融支农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加强对村级的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建议稿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法律责任部分相关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在专项法规中规定。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重新进行制度设计,按照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进行调整,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草案建议稿第十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代表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反馈意见,对草案二审稿部分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同时代拟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议案草案连同草案建议稿一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议案草案、草案建议稿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