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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胡志强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要以产业兴旺为重点、生态宜居为关键、乡风文明为保障、治理有效为基础、生活富裕为根本,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对湖北提出了“四个切实”的殷殷嘱托,明确要求湖北“切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条例,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汇聚全省人民智慧和力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将“两个维护”贯穿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萄程和各方面的重要体现。
(二)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党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明确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提出“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2018年、2019年两个一号文件,提出了我省乡村振兴的实施路径,明确要求“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条例,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明确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有利于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从法规制度上保障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 制定条例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全面实施的制度支撑。我省是农业大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如壮大农产品“十大千(百)亿产业链”,推进农村产业发展;实施“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力实施“三乡”工程,推进社会广泛参与乡村振兴,等等。与此同时,在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要素、资源和制度供给等方面,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条例,从法规制度层面总结实践经验,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为推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将其列入省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同志对条例制定工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长王晓东同志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议案及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对草案的审议修改作出安排,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并报请省委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听取省政协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广泛征求、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一审,会后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印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二审,会后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再次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报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农业农村部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了论证评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2019年12月,专程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面对面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代表们普遍认为,制定条例有利于从法规制度上推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草案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赞成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月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决定将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立法指导思想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全省的贯彻实施。
在条例研究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引领性与规范性的关系。条例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路径;同时,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推动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是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条例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对我省将来一段时间乡村振兴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针对现实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要素、资源和制度供给。
三是条例规定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关系。条例作为我省乡村振兴的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规,体现一定的宏观性、原则性和制度张力,不面面俱到,也不过于具体,以利于更好地衔接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措施,也为今后实践中的改革创新留有空间。对于工作层面具体操作和实施的问题,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出台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障条例贯彻实施。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按照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设置条例章节,并将“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作为具体实施路径融入其中。
草案共十一章,七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第二章“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具体规定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第三章“产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第四章“生态宜居”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乡村仙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第五章“乡风文明”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六章“乡村治理”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七章“民生保障”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乡村倾斜,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第八章“支持措施”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乡村振兴的要素、资源供给和保障。第九章“监督考核”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第十一章“附则”。
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