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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1-26 14:3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内开展针对性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12月中旬,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12月下旬,再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对草案二审修改稿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送请省委法规室和全国妇联征求意见。2021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审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章节名称。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已对调整对象作出明确限定,可不在条例名称中突出“未成年人”。有的委员提出,要在章节名称中准确体现政府和家庭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定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二是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政府推进”,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家庭实施”。

二、关于总则。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增加家庭教育具体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中的协助义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四条)

三、关于政府推进。有的委员提出,要建立家庭守信机制。有的委员提出,要把家长学校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涉及家庭教育的表彰奖励、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等信息,可以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是将家长学校建设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家庭实施。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压实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细化相关规定,增强条例的指导性和实施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安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教育。(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社会协同。有的委员提出,要依托职工家长学校以及社区家长学校等,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加强对家长的法治教育。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具体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要统筹各方力量,加强对特殊困境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有的委员提出,要着力解决重点困难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鼓励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宣传婚姻家庭文化、家庭责任、家庭教育等知识。三是鼓励相关机构和组织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学校、幼儿园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同特点,开展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要对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责任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其行为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适当调整。本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21年5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