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1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坚持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我省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当修改很有必要,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征求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一府一委两院”、省司法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意见;赴省内开展立法调研。随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常委会办公厅对决定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草案修改稿。2021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有的委员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应避免随意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二是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无法采用电子表决器时,采用举手方式。(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审议前调研、视察。有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常委会会议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很有必要,但是调研的组织者、参与人和调研、视察报告等属于工作层面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更具可操作性,建议不作硬性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三、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监察委员会工作实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增加对人事任免案提请程序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议案和报告的提交时间。有的委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单位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提交时间应考虑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前六十日报送。二是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计划、规划、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决定拟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