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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龚举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清理的原则和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涉及民法典清理工作方案》,本次清理工作对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及时修改、废止与民法典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确保民法典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此次清理工作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方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涉及民法典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将208件地方性法规分解到各法规实施机关。二是各法规实施机关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征求省人大相关专工委意见后,逐件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报省司法厅。三是省司法厅组建工作专班对各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意见进行逐一审核、研究后形成了《决定(草案)》。
二、具体清理情况
经审核,建议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8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上位法依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废止,相应条款的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部分条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调整;《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的部分条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3.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应当作出调整。
4.部分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增加了相应条款,如《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