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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1-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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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不是湖北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省直有关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有关专门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部分在汉部属、省属重点本科院校主要负责人,部分在汉中央和省属综合管理、能源、工商企业、交通通信、金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央和省主要媒体主要负责人;
五、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主要负责人;
六、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出席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列席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