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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游劝荣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十三届人大三次、四次会议的要求,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关心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全力为抗疫护航、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省法院受理案件944358件,结案877400件;其中,省法院受理案件18034件,结案16953件。全省法院1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相关审判领域典型案例,全员下沉抗疫、服务复工复产、化解“疫后综合症”维护大局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多元解纷等工作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充分肯定,99个集体、46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和通报表扬,在湖北十大法治人物、法治事件、法治创新案例评选中获多项荣誉。
一、全员抗疫,为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贡献司法力量
全省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勠力同心,勇担使命,奋力书写战疫大考的司法答卷。
全员下沉抗疫一线。全省三级法院院长除夕全部返岗,第一时间组织1万余名干警下沉到2300余个社区、村组、卡点,协助开展排查、小区封闭管理、生活物资采购配送、困难群众帮扶等工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在这场惊心动魄、艰苦卓绝的战斗中,广大干警不畏艰险、冲锋在前、坚守一线,用实际行动证明这是一支关键时刻冲得上来、危难关头豁得出去、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中央、省级媒体报道湖北法院抗疫事迹537篇,武汉海事法院抗疫志愿者孙代君获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亮点人物。
服务保障依法防控。坚持防疫、办案“两手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疫情封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做出妥善安排,确保司法不停摆、正义不止步。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审结案件96件并发布典型案例,全力维护防疫秩序。崇阳县法院审理的叶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审理的柯某某疫情期间在医院隔离区寻衅滋事殴打医生案,分别入选全国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八大典型案例。
全力以赴化解“疫后综合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疫情最吃劲的时候,省法院及时分析研判涉疫矛盾纠纷及其发展趋势,找准法律依据,提出应对之策,制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指导意见19个,相关内容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吸纳,为妥善处置涉疫法律问题贡献了湖北智慧。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将涉疫矛盾纠纷纳入疫情防控大局中整体处置,制定62条涉疫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指引,指导全省法院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疫后综合症”。强化底线思维,高度关注涉疫情全局性重大风险,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置境内外各种涉疫滥诉问题,严防社会领域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
二、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抓手,全力服务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当好服务发展、服务企业的“司法店小二”,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湖北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千方百计服务复工复产。省法院及时出台服务复工复产27项司法措施,为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妥善审理合同履行、债务偿还、租金交付、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361086件,合理衡平当事人利益,引导各方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开展服务“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充分体恤疫后企业在经营、用工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创新运用“活封”“活扣”等方式,全力以赴保市场主体、保职工饭碗、保大局稳定。全省法院执结案件273405件,执行到位金额851.19亿元。疫情封控期间荆州中院妥善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公用企业债务纠纷执行案、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依法对被扣押的酒精罐车紧急解封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着力服务市场主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狠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努力缩短企业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成本。出台9条司法硬措施,强化审慎善意文明司法,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列为办案必经程序,客观评估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依法选择适当的办案时机、手段、方法,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可能把司法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省法院对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逃税申诉案再审宣告无罪。围绕破解“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不作为问题,制定审判指导意见、向省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助力打造法治政府,营造诚信环境,一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九大典型案例。按照“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要求,坚持刀刃向内,大力整治司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因不当司法活动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三起涉营商环境负面案例,通过直面问题、及时纠错,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增强市场主体发展的信心。
服务创新开放发展。优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对发明专利、关键技术、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促进更多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235件,一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与国家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助力湖北打造成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小米、三星等知名企业先后选择在武汉提起跨国诉讼。构建湖北自贸试验区跨区域司法协作平台,制定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的指导意见,提升涉外司法效能,服务对外开放,审结海事海商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082件。与武汉大学共建“湖北制度型开放法治保障创新基地”,研究如何为湖北对外开放和市场主体走出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侵占挪用惠农扶贫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及土地“三权分置”、扶贫项目开发等民事、行政纠纷,审结相关案件1864件,为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提供司法服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妥善处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审理相关案件84547件。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038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审结公益诉讼案件305件。落实共抓大保护要求,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出台办理长江干支流(湖北段)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宜昌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入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破产审判力度,全面清理破产积案,明确“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审结破产案件123件,十堰、黄冈法院提升办理破产案件质效做法入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复制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建立常态化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帮助一批危困企业通过司法重整获得新生,投资超过50亿元的恩施鹤峰江坪河电站破产后成功重建并投产发电,成为当地县域经济发展的“绿色引擎”。
三、以扫黑除恶为重点,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建设
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着力防风险、护安全、保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人民法院是三年为期专项斗争决战决胜的主战场。全省法院克服疫情影响,紧扣“六清”目标,拿出云上办案、包保督导、通报约谈、集中执行等硬招实招,强力推进审判提档加速,并集中执行涉案财产,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如期实现“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严格把握标准,越是攻坚阶段和吃劲时候,越是坚守法治底线,先后改变涉黑定性3件、涉恶定性93件,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凑不漏。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60件9244人,二审审结605件5941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2161人;执行到位“黑财”118.72亿元,执行到位率98.44%;移送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贪污腐败、“保护伞”线索2466条,发出司法建议985件,延伸办案效果,推进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0238件,判处罪犯55836人。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等犯罪,坚定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完善刑事诉讼与监察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审结贪污贿赂案件847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涉枪涉爆、黄赌毒、盗抢骗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7345件。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公布典型案例,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头顶上、荷包里”的安全。
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依法宣告12名被告人无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捍卫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对1997年以来办理的22932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逐案清查,坚决杜绝“纸面服刑”,切实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四、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职责,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共奏社会治理的“大合唱”。
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推广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会同相关部门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建立联动化解机制,打造“法院+工会”“法院+妇联”“法院+保险”等“1+N”多元解纷模式,让更多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全省128家法院启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804个调解组织、1136名调解人员入驻参与调解,全年调解案件160237件,调解成功率达74.92%。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仙桃、天门、潜江等地法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护薪”行动,既把案件判公,更把人心判暖。优化家事审判方式,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案件57667件,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4份,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发放司法救助金3703.18万元,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在黄石、鄂州等地试点开展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优化圆桌审判、心理疏导、帮教回访等机制,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撑起司法保护的蓝天。加强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规范、指引功能,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向上向善,襄阳法院审理的吃“霸王餐”逃单摔伤反向餐馆索赔一案入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努力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审结行政案件20682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法治政府形象,神农架林区等地应诉率保持100%。推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文件,健全执行联动协作、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凝聚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的工作合力;开展“一案双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全省法院“3+1”核心指标全部达标。集中治理重复信访,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化解信访积案256件,涉诉进京访连续六年大幅下降。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以“乡土司法”促进乡风文明,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基层治理。
五、以强化审判权制约监督为重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把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作为改革重点,着力解决制约司法效能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深化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并就加强“四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监管制定指导意见,按比例定期抽查每名员额法官办理的案件,高悬审判权制约监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审判监督管理成为“牵住牛鼻子的缰绳”。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孝感、随州等地法院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通报督办、分析研判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全省共有11216名人民陪审员,一审案件陪审率达68.94%。深化司法公开,累计直播庭审122837场、上网发布裁判文书3968054份,让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制约监督环境中进行。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定《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在全国率先将司法责任制改革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体系,推进司法责任制系统集成、落地落细,最高人民法院全文转发全国参考。健全“省级统筹、以案定额”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省以下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进一步落实庭审实质化。在武汉及铁路两级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在线诉讼的规则,促进提升司法效能,试点法院小额诉讼平均审理期限同比减少15天。
六、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实现为民司法、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基础工程,用信息化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
坚持统筹推进。完成全省法院信息化总体设计和湖北法院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建成完善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和“专用云”“开放云”“涉密云”以及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公众服务、政务协同、运维保障平台,推进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
服务审判执行。试点上线运行“收转发e中心”平台,将集中扫描、网上流转、全程跟踪、电子送达等成果应用于审判业务;初步建成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法官办案提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智能语音识别、裁判文书纠错等服务,用信息化手段跑出审判质效“加速度”。
服务司法管理。建成覆盖三级法院的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实现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监控和实时管理,及时掌握三级法院审判运行态势,促进审判效率提高。
服务群众诉讼。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省三级法院实现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全覆盖;打造“一平台九系统”,提供跨域立案、网上缴费、律师服务、评估鉴定、财产保全等“线上服务”,努力实现群众诉讼“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全省法院跨域立案100%全覆盖,立案、调解、送达100%全流程在线,司法为民驶入快车道。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质效评估中,湖北法院位列全国第二。
突出实战应用。智慧法院在疫情封控期间大显身手,全省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通过网上立案、云间庭审、线上调解、远程提讯、移动执行等方式,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减少聚集风险,实现了办案主业“不断档”、司法服务“不掉线”。全年接受网上立案申请126389件,立案73793件;电子送达159768次,在线调解165602件,线上开庭4490次,司法网拍70.46亿元。
加强研发创新。与华中科技大学开展合作研究,共建司法系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创新研究中心,为全省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共建湖北省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促进智慧审判和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能力建设,探索人工智能与案件审判、司法管理、司法决策相融合,不断提升智慧法院水平。
七、以年轻化、专业化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审判队伍
围绕“五个过硬”的目标要求,着力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为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证。
加强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开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刻汲取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教训,开展“以案为戒、严管队伍”“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增强干警法纪意识。加强队伍监督管理,出台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发布“十条禁令”,建立重要环节、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对员额法官轮岗交流,重要的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易岗任职,审判执行等风险集中部门配备廉政监察员。全省法院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83件194人。
加快干部年轻化建设。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作为确保审判事业薪火相传的百年大计,全面梳理全省法院干部队伍情况,建立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加快推进“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优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从机关选派9名优秀年轻干部交流任中、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从基层选拔3名干部到省法院任职,并提拔15名“80后”中层副职。
打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开展“书香法院”全员读书活动,通过院长荐书、读书交流、学术研讨等形式,引导干警崇尚读书、品味经典、学以致用,滋养浩然正气。
各位代表,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过去一年,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情况、接受专题询问,认真落实决议、审议意见。坚持疫情期间监督联络“不断线”,开展“司法服务进企业、进基层、进医院”等专题联络活动,全省法院邀请各级代表、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2039人次。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26件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回复。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认真办理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发布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司法救助等白皮书,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2020年,全省法院用服务大局书写忠诚,用司法为民诠释担当,用公正司法彰显使命,在艰巨考验中交出了合格答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是人大代表监督帮助、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全省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尚需进一步强化,司法理念、工作标准与新发展格局的新要求还存在差距。二是服务中心大局、服务经济建设的司法自觉还有待增强,在主动加强司法服务供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三是对“双统筹”环境下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不够,服务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动性还有待增强。四是对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等事关公平正义的规律性问题研究不够,提高审判工作质效的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五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新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六是队伍年轻化、专业化面临较大困难,司法作风不正、司法不公不廉问题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压力较大、任务艰巨。对此,我们将立足自身、争取支持,努力推动解决。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定职责,为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在全省法院开展全员覆盖的学习培训,确保入脑入心,取得实效。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让荆楚大地的审判工作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二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谋划审判事业科学发展路径,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质量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落实共抓大保护,推进十年禁渔工作,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
三是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湖北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四是深入推进平安湖北建设。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司法应对,依法化解“疫后综合症”,助力“六稳”“六保”。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完成扫黑除恶收官任务,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依托人民法庭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用法治保障有序、安全、和谐。
五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坚持平等保护、意思自治、契约精神、促进交易等原则、理念,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写在纸上的民法典成为社会生活的现实。
六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确保放权与监督有机统一。推动信息技术与执法办案、诉讼服务、司法管理深度融合,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七是努力锻造过硬法院队伍。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更严标准、更高要求加强队伍管理,推动法院政治生态、司法生态持续向好;加快推进湖北法院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加强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能力,满足审判事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相关用语说明
2. 相关司法文件
3. 审判执行工作相关数据表
4. 相关典型案例
5. 2020 年度全省法院主要获奖情况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全省法院在湖北十大法治人物、法治事件、法治创新案例评选中获多项荣誉:在2019年度“湖北省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十大法治创新案例”评选活动中,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香平入选“湖北省十大法治人物”;武汉法院优化司法流程服务营商环境入选“湖北省十大法治事件”;“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网湖湿地水产养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咸宁中院探索推进多元调解中心建设打造‘枫桥经验’咸宁版”两案例入选“湖北省十大法治创新案例”。
〔2〕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亮点人物孙代君:在武汉地铁、公交因疫情封控而停运后,武汉海事法院干警孙代君动员身边年轻朋友,一起创建了义务接送医护人员的微信群,群里义务司机近200人,累计服务医护人员上下班数千次。他个人不仅驾车接送医护人员往返于各小区、医院308次,运输防疫物资23次,还主动摸排群内信息,成立拼车小分队,制定排班表,提高志愿者服务效率。他的事迹多次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各网络平台积极转播,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2020年9月21日,孙代君荣获湖北省“抗击新冠疫情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3〕62条涉疫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指引:为依法化解涉疫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疫后综合症”,省法院组织工作专班,主动加强研究,于2020年4月初编制《关于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就疫后纠纷处理提出62条具体指引,指导全省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化解涉疫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省委书记应勇对此予以批示肯定。
〔4〕“活封”“活扣”:是指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对有发展前景但是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即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优化营商环境30条措施)中,由省法院牵头负责的“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提升破产办理实效”两项措施,要求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要求简易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至3年。
〔6〕湖北自贸试验区跨区域司法协作平台:在省法院主导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等三家自贸试验区法院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自贸区司法服务联动机制、执行协作机制、司法联席会议机制以及涉自贸区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我省自贸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7〕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的审判指导意见:省法院制定《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办理程序,要求全省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手段,规范、引导和监督仲裁行为,支持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为优化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和湖北自贸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8〕“六清”:是指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9〕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3+1”核心指标:是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相关工作要达到“三个90%和一个80%”的目标,即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
〔11〕四类案件:是指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述“四类案件”必须向院庭长报告,接受院庭长的监督。
〔12〕《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省法院在总结梳理前期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由立案与分案,审判组织的职责,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运行规范,审判责任追究,法官履职保障等十章三十节190条组成,规定了各类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权力和责任,细化明确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着力加强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对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经验做法的制度化、体系化、成果化。
〔13〕一平台九系统:“一平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九系统”是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全国法院视频监控系统、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14〕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5〕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省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规定每年定期开展中、基层法院院长述职述廉工作,对办案质效指标持续下滑摆尾,因工作不力在上级有关检查、考核、通报中被点名批评或排位靠后,以及违纪违法现象多发频发的中、基层法院,由省法院党组对相关中、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专项约谈、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16〕十条禁令:省法院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包括严禁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禁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严禁不服从党组织分配调动,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严禁离职或退休后违规担任律师、案件代理人等内容,细化了纪律规定,全面规范了工作人员司法行为。
附件2
相关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
为在审理执行涉企案件中秉持善意司法理念,讲求执法艺术,创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 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全程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二)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四)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五)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
(六)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
第四条 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在收到涉及企业的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要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要落实重大涉企案件通报制度,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层报,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 保全阶段,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根据案件性质、事实以及可预见的裁判结果,协调申请人与民营企业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期限以及保全方式等,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严禁超标的查封民营企业财产。对经认定构成恶意财产保全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第六条 审理阶段,应当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坚决杜绝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的思维和做法。
刑事审判要坚持法治思维,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坚持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或诈骗、企业法人责任与企业家责任。涉案企业家被拘留、逮捕等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产生一定程度负面经济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评估并依法酌情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确需对企业家采取措施的,尽量使用取保候审等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适用刑罚时,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民商事审判要强化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为企业发展营造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要妥善审理涉企合同案件,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障企业合法交易。要妥善审理涉企产权类案件,保护企业产权。要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严格规制高利借贷和高利转贷行为,努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管理。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行政审判要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和谐的政务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应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对因民营企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尽量采取协调方式处理,维护和谐政商关系。
第七条 执行阶段,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在涉企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在涉企民事案件执行中,对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依法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确保高效执结。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案情需要,为其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拓宽查人找物渠道。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一律依法限期执结。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避免因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司法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不予公开。要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审判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一般不对外报道。
第九条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时,要注重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审理进程的合理期待,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
第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定期对各部门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的检查,对有关重大影响案件应当予以督办。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摘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省法院结合省情和工作实际,出台《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就审判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指导全省法院为促进复工复产、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一、增强依法保障复工复产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全面做好“六稳”工作,找准司法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帮助市场主体纾解困难、恢复生产。
二、加大对复工复产主体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涉企业及相关人员犯罪案件,精准把握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快涉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进度,并为企业紧急事务处理提供司法便利,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适用合同解除,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平衡好各方利益。妥善化解金融债务纠纷,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双赢,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破产企业,加大府院协调力度,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严厉制裁与疫情防控防治相关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好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依法惩处涉及非法捕杀、贩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促进生态安全。妥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生产要素流通。
四、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监督,促成企业早日恢复生产。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查处妨害疫情防控、破坏生产秩序等违法行为以及保障防疫物资、管控交通物流、保护劳动者权益等行政职责,依法落实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员工返岗就业、企业产能恢复。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行政协议争议,加强协调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协议双方达成和解。
五、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推进工作,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信心。准确把握执行尺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引发诉讼产生的执行案件依法快审快执,并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涉疫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对与复工复产有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加大调处力度,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渡难关。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确保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妥善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疏导群众心理。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复工复产主体和广大群众遵纪守法。
七、认真做好诉讼服务工作。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妥善处理诉讼时效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鼓励当事人在线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流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八、强化有关组织保障。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疫情防控形势,在确保人民群众和干警健康安全的前提下,适时采取适当的执法办案模式,为高质效完成全年执法办案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经验总结,在推进复工复产、全面加强市域社会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及时提出有效司法建议,共同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纪要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总第2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要求,省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在武汉召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座谈会,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面对面问计问需,共同谋划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举措。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会议并讲话。在此基础上,省法院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切实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从快处理针对企业、企业家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非法阻工等危害人身、财产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的犯罪。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对被告人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二、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审慎处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和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坚决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错案。
三、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对涉案财物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尽量适用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企业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依法维护诚实守信市场秩序,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助力民营企业提档升级。
五、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准确把握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加大两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结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六、助力诚信政府建设。对“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更改合同、拖欠企业账款、增加企业负担等涉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过案件办理、司法建议、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约,建设法治政府。
七、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作为重点,持续推进执行集中攻坚,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提升合同自觉履行率。开展涉黑恶、涉民生、涉金融、涉民营企业、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五类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拒执犯罪行为,增强执行威慑力,确保“执行合同”规范高效。
九、提高审判效率。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加强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流程节点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程序、时间间隔等,完善涉企案件积案清理长效机制,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附件4
相关典型案例
1.坚持对涉医犯罪“零容忍”保障白衣天使人身安全——柯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某某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武汉市第四医院。同月29日,田某病情危急,值班医生高某通过电脑下医嘱,并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后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零时许,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柯某某在隔离区护士站殴打高某,田某的女儿上前抓挠、撕扯高某防护服,致高某轻微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在隔离病区内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医务人员不顾自身安危,在抗疫第一线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和牺牲。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发生的撕扯医务人员防护用具、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八大典型案例”。
2.严厉惩处暴力袭警行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秩序——叶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某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当地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张某某、姜某轻微伤。崇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人民警察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肩负着防控疫情、维护防控管理秩序的职责,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某作出的刑事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袭警行为依法惩治、绝不姑息的态度和立场。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3.支持抗疫紧急解封酒精罐车网上协调促成执行和解——徐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8年,徐某某、葛某某夫妻向陶某借款100万元,后因未按期还款被陶某诉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押徐某某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一辆。2020年2月13日,徐某某接到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遂向襄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让罐车进行酒精运输。襄州区人民法院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决定特事特办。为了使酒精罐车早日驶上战“疫”一线,执行员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模式,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于2月14日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对罐车的扣押,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扣押的车辆是专业运输酒精车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该车辆已经转化为特种设备。为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对案件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和设备,特事特办,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4.“活封”医院医疗设备兼顾维护企业债权和支持抗疫——武汉某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医院合同纠纷案:
2010年,武汉某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与湖北省某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后因医院拖欠款项引发诉讼。该案立案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冻结了湖北省某医院的银行存款600余万元。2020年初,武汉暴发新冠疫情,湖北省某医院作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积极救治病人。由于没有营业收入,资金困难,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法院收到申请后,积极研判,认为冻结银行账户确实给该医院造成资金困难,不利于医院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决定变更保全措施,将医院的医疗设备“活封”,以此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同时解除对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关系,由湖北省某医院于2020年12月向医疗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69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债务人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在抗疫大局之下,如何兼顾企业债权的维护和在保全及审理阶段保障医疗单位抗疫是人民法院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案中,法院采取“活封”“活扣”的灵活措施,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债务人因涉诉影响医疗事业正常开展,对于支持医院投身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5.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府院联动实现多赢效果——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被执行人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是荆州市一家大型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承担着当地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周边30万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任务。公司在建设和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遭遇资金链断裂,须偿还欠款共计4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该公司面临严重经营困境,除固定资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再贸然查封其银行账户、拍卖公司资产,公司将无法保障基本运转,化工污水及30万居民的生活污水处理都会受到影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经多次研究确定了“推动某水业公司特许经营权转让、争取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为优先方案、法院强制执行某水业公司资产作为备选方案”的执行策略。2020年1月13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3月21日,执行款项全部缴纳完毕,各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是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保障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等执行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本案在地方党委、政府多方统筹协调下,取得了案结事了、城市污水处理不受影响的多赢效果,充分展现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配合”执行工作大格局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机制优势。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6.水电站破产成功重整投产发电成为经济“绿色引擎”——恩施鹤峰江坪河水电站破产案:
江坪河水电站位于恩施州鹤峰县走马镇溇水上游,为湖北省在建最大水电工程、“十三五”重点工程,电站设计总装机45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为4亿千瓦时,工程动态总投资35亿元,被誉为鹤峰县“生命工程”。该水电站的原业主湖北某电力有限公司2011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全面停工,于2014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该案破产债权经审定后高达63亿元,直接债权人达196家,隐性债权人众多,仅施工单位就涉及农民工上千人、工程款达3.4亿元,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强化府院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创新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开展破产工作。该案完整经历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变价拍卖、资产移交、财产分配等法定破产程序,其间还尝试破产和解,历经艰难曲折和不懈努力,最终破解了重重难题。2020年7月28日、8月3日,江坪河水电站分别实现首台机组、2号机组并网发电,预计每年可上缴税收约7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为引进新的投资人,促成重整接盘、资产拍卖创造有利条件,并妥善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兑付、民间借贷纠纷等难题,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撤销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利益——某配件厂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5年5月,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某配件厂的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因某配件厂与区征收办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10处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后某配件厂的厂房被强制拆除。配件厂不服上述补偿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区政府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对一审裁判意见予以支持。同时认为,区政府针对某配件厂的厂房,提供10套住宅用于产权调换,这与某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补偿决定设定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院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注重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撤销行政决定,促使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要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尽可能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本案入选了“全国法院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九大典型案例”。
8.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再审改判企业家无罪——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再审案: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涉产权案件。申诉人李某某系申诉单位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9日,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环境公司罚金人民币65万元。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环境公司少缴税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税务机关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根据《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涉案公司及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已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对环境公司及李某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再审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生效裁判,依法改判环境公司和李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此案的改判,体现了湖北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切实重视涉产权保护的政策和要求,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职能,严守法律底线,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事求是纠正错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9.“打伞破网”再审陈年命案扫黑除恶维护社会安宁——被告人严金、皮晓剑等22人涉黑案:
2009年以来,严金、皮晓剑等人长期盘踞在恩施州建始县、恩施市等地“混社会”。2010年12月,严金为索要赌债,当街行凶致人死亡,但在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时任看守所所长汪某某等人的庇护下,未被逮捕即取保候审,利用虚假自首材料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后又伪造虚假医疗证明,实际服刑仅6个月23天即被暂予监外执行,严金因此“江湖名气”大噪。严金、皮晓剑先后吸纳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包庇及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自杀、1人重伤、1人轻伤、1人精神病复发、多人轻微伤、多人负债累累;通过设赌抽头、强揽工程、非法经营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且大肆拉拢侵蚀公职人员提供非法庇护。法院对严金故意伤害致死案,启动再审依法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皮晓剑等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严金等人涉黑案是全国扫黑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依法严惩严金等人涉黑组织及其“保护伞”,不仅有力维护了法治权威、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有力整肃了干部队伍,使政治生态得以净化。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通报。
10.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维护影视行业创作自由——光亚公司、黄某某诉刘某某、叶某某、拾谷影业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光亚公司创作剧本《后来》,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影片名称为《后来·懂得如何去爱》,又获得刘某某演唱的歌曲《后来》非独家使用权。光亚公司将《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发送给叶某某,希望刘某某参与,刘未同意。2018年光亚公司获悉刘某某担任导演的影片《后来的我们》即将公映,以影片《后来的我们》与光亚公司电影《后来·懂得如何去爱》故事核完全相同,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刘某某、叶某某和拾谷影业公司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原被告作品在独创性表达方面均存在实质区别,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对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未形成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被告也未侵害原告所称的相应利益,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热门影视作品公映后,卷入纠纷时有发生,合理维权还是“碰瓷”,众说纷纭。本案较好地划定了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界线、影视行业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对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案件宣判后,受到热议和充分肯定,媒体称该案判决或将成为行业维权新标准。该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1.依法惩治排污犯罪行为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被告单位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该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2016年至2017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某炳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文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178.6倍。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该公司共生产双甘膦3646.6吨、甲磺胺362.8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此外,王某文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吨。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王某文等4人一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中,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亦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支流,严重污染环境。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涉案人员定罪处刑,有助于促使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提升环保责任意识,引导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本案入选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2.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刑事追究、生态修复同步处置——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李某九等人为实施电捕鱼,共同出资购买电捕鱼船舶及相关设备。2018年4月10日至6月4日,李某九等8人多次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5376.6斤。经评估,李某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7976斤,幼鱼损失量约174万尾。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九等人的亲属代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放流成鱼、幼鱼。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九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李某九等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分别判处李某九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对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7976斤、幼鱼174万尾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目前为止长江宜昌至枝江段内抓获的最大团伙电捕鱼案件。法院对8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同时判令采用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并将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量刑情节,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态系统修复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本案入选了“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3.依法严惩猪肉注水案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被告人李某、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7年2月1日,李某承包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鲜工厂,用于生猪的屠宰加工。同年9月,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对生猪打药注水,并安排被告人何某、徐某负责购买药水、制作账单、统计数据等事务。至2018年12月6日案发,李某雇佣卞某某、霍某、张某某等多名被告人给生猪打针注水。经审计,李某承包期间共给105343头生猪打药注水,批发肉类及附属品价格合计169737233.68元;卞某某、霍某共给36943头生猪打药注水,批发肉类及附属品价格共计60595125.94元;张某某共给3315头生猪打药注水,批发肉类及附属品价格合计2981371.93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环节,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法院坚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重刑,极大震慑了危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1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吃“霸王餐”逃单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判决不予支持——马某诉佘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夫妻二人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认为,马某等人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吃“霸王餐”后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不仅于法无据,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不应被纵容,本案对吃“霸王餐”者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积极作用。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15.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被告人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
杨某伟系杨某平胞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中午1时许,杨某伟、杨某平坐在杨某平家门前聊天,因杨某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某离开。杨某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10分钟后,彭某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某平,杨某平未予理睬。彭某某接着走向杨某伟家门口,击打杨某伟面部一拳,杨某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某伟进行围殴,彭某某从熊某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某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某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某拳击,彭某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某某持洋镐把殴打杨某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杨某平见杨某伟被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杨某平刺第二刀时,彭某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某受伤逃离,杨某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某平,杨某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彭某某被刺身亡,杨某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杨某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杨某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其无罪。
【典型意义】二审法院准确界定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线,依法认定杨某平成立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惩恶扬善,保护防卫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本案作为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配套的7个典型案例,与指导意见同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点评本案“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