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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0年,省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各项工作要求和省十三届人大三次、四次会议决议、决定,发扬伟大抗疫精神,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打响了湖北检察“保位战”“进位战”,各项工作稳步向前。
一、聚焦防疫大局,着力体现检察担当
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与全省人民一起,风雨同舟、并肩作战,在依法战疫中诠释检察担当。
倾力投入一线防控。组织全省80%的检察人员下沉社区一线。武汉检察机关闻令而动,全力开展数据核查、清洁消杀、物资发放、病人转运、隔离点建设、矛盾化解等工作。认真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内部防护、人员隔离救治和分类安置,对22005名出监出所人员进行“必审必谈”,共同维护监管秩序。积极服从征用安排,省检察官学院为用生命守护生命的245名部队医务人员提供热情周到服务,得到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肯定。加强舆论引导和法治宣传,发布相关文章6400余篇,助力营造人心安定、共克时艰的社会氛围。随州检察机关与法院沟通,依法对该市首例涉疫妨害公务案提起公诉并全程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到40万人次,用法治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线。
依法办理涉疫案件。在全省上下同心战疫之时,暴力伤医、扰乱秩序、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造谣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不打击不足以平民愤,不打击不足以护稳定。省检察院成立检察业务指导工作小组,与省直政法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依法从快批捕相关犯罪176人,起诉329人,决不让顶风作案的人逍遥法外。在保持总体从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时空背景和行为的危害性,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批捕36人、不起诉26人,体现法理情相融合。武汉检察机关在办理柯某、田某二人寻衅滋事伤医案中,鉴于田某系从犯,且得到受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疫情影响下,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更加关注。我们围绕医疗废物处置、防护用品安全等问题,立办公益诉讼49件。仙桃市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口罩制售标准的“小作坊”企业,决不让“滥竽充数”的产品,玷污本地品牌形象,危害人民生命健康。
着力维护疫后稳定。针对疫后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省检察院从司法应对等方面提出法律论证意见,相关成果被最高检采用。在全省部署开展涉疫信访风险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各级检察长带头接访,把“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作为刚性要求,接收的24616件群众信访件,七日内程序性回复100%,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达到97.7%,重复信访率较全国低13个百分点,积案化解工作在最高检作了经验交流。对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执行难、合同违约、劳动关系解除等争议纠纷,注重与法院、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5994人次,引导信访人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1394.6万元,同比上升34%。
二、聚焦疫后重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围绕落实“六稳”“六保”,及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用行动表态,努力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全年批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028人,起诉损害商业信誉、强迫交易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犯罪1372人,着力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假冒商标、“山寨”产品等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依法起诉192人,决不让不法分子蹭“流量”、赚“快钱”。积极回应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蛀虫”的呼声,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96人,帮助企业固本培基。
加强涉企诉讼活动监督。我们深刻认识,司法办案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涉案市场主体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工作,办理相关申诉案件1196件。加强涉企立案监督,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监督立案182件、撤案122件。鄂州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亚串通投标案中,查明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依法不批捕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联合侦查机关清理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案件41件,切实让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注重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行为的监督,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依法返还某煤业公司9300万元暂扣款,为企业解了燃眉之急。
为企业发展营造审慎包容的司法环境。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从企业生存发展出发,对涉罪企业,慎重发布案件信息,最大限度维护声誉;对涉罪企业人员,慎重使用人身强制措施,不捕率、不诉率与总体刑事犯罪相比高2.35和6.03个百分点;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及时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49人,防止“办理一件案子,拖垮一个企业”,为湖北疫后重振注入更多“暖色调”。
积极帮助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我们遵循“亲”“清”原则,发扬“店小二”精神,主动走访企业2200余家,向企业宣传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政策,为企业复工复产送上“法治礼包”。认真总结发案趋势和特点,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服务。十堰张湾区检察院在办理汽车配件“三包”维修费诈骗案中,帮助受害公司完善管理制度,避免经济和商业信誉损失,取得良好效果。
三、聚焦省域治理,着力优化法治供给
把具体办案工作放到省域治理的大格局中去推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扎实开展“六清”行动,通过调配力量、线上办案、包案指导、通报约谈等形式,推动工作提速增效。全年共批捕涉黑恶犯罪633人(其中涉黑202人),起诉3023人(其中涉黑1549人)。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追加认定黑恶犯罪85件,对不构成黑恶犯罪的88件案件依法不予认定,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围绕“伞网清除”,直接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案件22人,向各级纪委监委移送线索963条。针对“打财断血”工作中存在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打财断血”工作指引》,被最高检转发全国。咸宁检察机关在办理张开放等人涉黑案中,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31亿元。高度重视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管理漏洞和短板问题,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社会治安、金融放贷等领域开展类案分析,共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642件,从更深层次维护湖北大局稳定。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有震慑警示作用,“宽”则体现情理温度。对危害国家安全、暴恐、邪教组织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严惩态势,依法起诉1660人。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诉4544人,同比上升21.8%,让偶然“越轨”的人生尽快回到正轨。继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省委政法委领导和政法各部门支持下,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全省适用率达到85.8%,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4.9%;对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谅解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占到88.7%,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着力保障民生民利。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的重要指示,扎实开展司法为民专项工作,更好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经营困难。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我们衡平劳资双方利益,通过引导和解、支持起诉、督促执行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5911.8万元。针对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频发的问题,加大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扎实开展“断卡”行动,依法起诉相关犯罪2041人,挽回群众“血汗钱”14.11亿元。襄阳检察机关在办理郑某等人跨境电信诈骗案中,帮助受害人挽回全部损失。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依法起诉非法捕捞、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485人,同比上升7.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复工复产后,人流、物流加快,我们围绕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主动上门与住建、交通、经信等部门沟通,推动整治窨井盖隐患问题1.5万余处;铁路检察机关围绕行车和油库安全开展专项工作,切实保护经济大动脉。继续扎实开展驻村帮扶、定点帮扶,省检察院被评为“工作突出的支持单位”。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督促解决了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垃圾处置等问题。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对全区乡镇二次供水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惠及约50万村民。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依法起诉扰乱校园秩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1119件1630人。实现“一站式”办案场所市州全覆盖,避免反复取证给受害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认真落实代表建议,联合教育、妇联、团委等12家单位制定并实施《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让有性侵“前科”的人远离孩子们。积极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2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考察帮教后考上大学。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现场授课、直播课等活动1394场次,让法治的种子在校园生根发芽。
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强和纪委监委的沟通协作,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起诉职务犯罪810人,其中,潘启胜、董国祥等原厅级干部14人;不起诉49人,自行补充侦查233件,清理涉案财物近3亿元。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直接立案查办69人。
四、聚焦公平正义,着力强化法律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努力深化刑事检察。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年批捕各类刑事犯罪24936人,起诉54547人,同比下降42.2%和19.1%。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3405人、不起诉1574人。宜昌检察机关对已过追诉期的钟某故意杀人案提请追诉,被最高检核准;京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正当防卫案,被最高检列入典型案例,切实做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774件、撤案1011件,同比上升33.2%和14.9%;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05件。针对“纸面服刑”、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扎实开展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监督收监执行151人,纠正“减假暂”不当1389人,监督5325万元财产刑执行到位。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核查纠正脱管漏管39人。
全面做强民事检察。坚持精准监督理念,办结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134件,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达到95.7%,高出全国15个百分点;针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852件,法院采纳率同比上升12.6个百分点。继续深化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围绕保险理赔、民间借贷等“假官司”易发多发的领域,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54件,移送犯罪线索89件。加强与法院沟通,做到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黄冈市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出台加强执行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防范化解执行中的社会风险。
创新开展行政检察。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84件,同比上升48.9%;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提出检察建议898件,同比上升53.2%,法院采纳率达到98.8%。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空转”相对突出,一些案件案结事未了的问题,扎实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督促纠正违法、促进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案件473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黄石市检察院主动作为,成功化解一起长达六年、历经14道法律程序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案,让当事人不再来回奔波。
积极稳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充分发挥省、市两级院带头办案作用,全省立办案件同比上升10.4%,达到5676件。其中,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资源领域4087件,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案件1404件。恩施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对发出公告或检察建议后公益受损未能解决的,依法提起诉讼321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毁损或污染的林地、耕地、水源地7454亩,清除固体废物6.6万吨。
五、聚焦基层基础,着力打造过硬队伍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铁一般”的要求,着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过硬检察队伍,全省检察机关有168个集体和个人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重大事项均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通过中心组学习、青年读书会、领导带头上党课和邀请专家教授宣讲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抗疫精神,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启动“融党建”工作,开展“主题党日+基层共建”、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活动,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神农架林区检察院等14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1名干警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狠抓业务能力建设。围绕《民法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2.5万余人次。创新教育方式,打造“控辩审学”四人谈、“经济犯罪检察大讲堂”等培训亮点,4个创新做法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检察院编发各业务条线典型案例184个,其中32个被最高检评为指导性或典型案例。注重实战练兵,5名干警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等称号。
狠抓检察改革落地。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10853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用好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效考核指标,倒逼检察官以求极致的态度落实办案责任。刑事检察“案-件比”由年初的1.67降至年底的1.26,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健全检察官动态调整机制,164人退出员额,70人计入员额。强化检务管理,每季度召开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推动工作查漏补缺。
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创争当”评选表彰工作,7个单位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2个部门荣获“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争取组织、人社等部门支持,新招录检察人员231名,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加快信息化和业务用房等项目建设,智慧公诉、智慧民事系统被最高检在全国推广;全面建成可视化系统,开展远程接访、远程提讯2万余次,有效保障疫情防控常态下服务“不打烊”,办案不停摆。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精神,主动自查、即查即改。省检察院对24个市县检察长进行工作约谈提醒,对4个市级院进行政治巡视。做好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问题记录和通报工作,就检察官违反任职回避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扎实开展第21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编发《检察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案例选编》,用身边案警醒身边人。坚持刀刃向内,自行或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干警62人。
六、聚焦规范司法,着力强化自身监督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我们始终正确对待、自觉主动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面梳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审议报告提出的1637条意见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整改落实。对“两会”交办的20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实行专人受理、专班办理、专门答复的“三专”制度,按期回复和满意率均为100%。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接受专题询问,抓好意见落实。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工作,为律师提供在线预约、异地阅卷等服务,受理律师各类申请16556次,听取意见468次。荆州市检察院畅通律师会见“云通道”,被最高检评为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典型事例。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1472名,将出庭公诉、质量评查等司法办案活动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全面推开公开听证,邀请社会各界对1424件案件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让检察办案更阳光、更透明。
深化检务公开。组织开展“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等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3万余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更直观的感受检察工作。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5343件、法律文书41102份。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在中央和省级等各大媒体发稿2057篇,发布官方微博、微信75.8万条;注重检媒互动,召开新闻发布会83场次。在全国检察机关检务透明度评查中,湖北位列第三。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和全省人民一起,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经受了大疫的考验、大战的锤炼。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大力支持,离不开各级监委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省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在运用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上还有差距。二是业务短板还需要进一步补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检察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还不够大。四是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基层院班子年龄老化、人才短缺等问题还未得到很好解决。五是队伍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少数干警作风不严不实,特别是有的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落实好省委和最高检的各项工作要求,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在统筹发展安全上展现新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湖北高质量发展,深化保障民营经济和创新发展等专项工作,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围绕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更多检察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努力使湖北政治更安全、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
二是在建设法治湖北上迈出新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系统观念,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推动检察职能融合发展。健全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共同维护监管安全;全面履行民事监督职责,办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创新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共同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是在深化检察改革上取得新突破。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聚焦放权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员额调整、监督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构建与检察权运行新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管理机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四是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呈现新气象。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大力弘扬“抗疫精神”,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筑牢防范司法腐败的“防火墙”,着力打造忠诚纯洁可靠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省检察院将在省委和最高检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始终以奋斗者的姿态、以追梦人的毅力,与全省人民一起拼搏、砥砺奋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继续贡献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
1.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2.湖北检察机关依法战疫典型案例
3.湖北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4.湖北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5.湖北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典型案例
6.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有关图表
7.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主要成效
8.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或典型案例一览表
9.202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主要获奖情况
附件1
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1〕“必审必谈”: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出监出所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其他文书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对出监出所人员进行逐一谈话,协助做好法治宣讲,分类安置。
〔2〕“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3〕“六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4〕“挂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未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二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销的案件。
〔5〕“六清”: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项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7〕“断卡”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就全国“断卡”行动进行部署。明确在依法打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违法犯罪的同时,对认定出租、出借、贩卖手机卡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和业务限制。
〔8〕“一站式”办案场所: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紧密配合,在特定办案场所和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物证提取、辨认、心理疏导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同步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
〔9〕钟某故意杀人案:1999年7月5日,钟某与谢某发生纠纷并将其杀害。案发17年后,夷陵公安机关经DNA比对锁定作案人,并于2019年10月15日在深圳将钟某抓获归案。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检核准。此案虽然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但钟某故意杀人,行为恶劣,有必要追诉。随后,宜昌检察机关层报最高检,最高检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对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核准追诉。本案现已公开开庭审理。
〔10〕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2018年7月,申某与朋友王某等人饮酒吃饭后,驾车前往某景区漂流。期间,申某对同向正常行驶的余某未予让行表示不满,追逐、逼停余某后,用铁质棒球棍击打余某。余某在后退躲闪中,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将申某左脸划伤。围观群众将双方劝停后,申某再次将余某推倒在地并继续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同年12月,京山市公安局以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京山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余某在车辆被逼停,面对申某不断击打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而申某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余某,并手持铁质棒球棍对余某挑衅、斗狠、威胁及殴打,构成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罪。起诉后,法院数罪并罚,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11〕“纸面服刑”: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应当服刑的罪犯,通过违规保外就医等手段逃避刑罚;或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审前未被羁押,审后未被收监执行。
〔12〕“案—件比”:将一个时期内受理的刑事案件作为“案”的基准数,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等业务活动与“案”数之和作为“件”的基准数,两者相对比形成刑事检察的“案—件比”。“件”数越少,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相对越好。
〔13〕“四个铁一般”: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
〔14〕“创争当”:创先进基层检察院、争先进部(局)室、当先进检察官(检察人员)。
〔15〕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16〕十大业务: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重大刑事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附件2
湖北检察机关依法战疫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坚决打击破坏防疫秩序犯罪
2020年1月26日,竹山县得胜镇村民刘某以走亲访友为由,不听劝阻,执意通过警戒区,并拒绝配合体温测量,毁坏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抢夺医护人员体温计,撕打上前阻止的执勤干部,导致执勤干部面部被抓伤,致使该处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竹山县检察院介入该案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查验当事人伤势,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并于2月15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6月1日,刘某被竹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柯某、田某暴力伤医案 检察机关将心比心,实现涉疫案件办理法理情相融合
2020年1月,柯某的岳父因疑似新冠肺炎入住武汉市第四医院,因医治无效死亡。随后,柯某及其妻田某找到并殴打、撕扯医生高某,致高某头部和颈部轻微伤,穿戴的防护服、口罩等被撕破、扯落。该案发生后,武汉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经审查认为,柯某、田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导致医生职业暴露,面临高度感染风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嫌疑人因亲属去世而情绪激动也属人之常情,医生高某也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等情况,决定对柯某提起公诉,对从犯田某作相对不起诉。最终,柯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案例三 汪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支持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
2020年3月,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经申报获得复工审批。3月11日,公司员工汪某接到复工通知后,到暂住地社区申请返回居住小区,居委会出具了准予返回证明。汪某在返回居住小区时,因证明上的印章问题与小区管控卡点工作人员张某发生争执,双方进而厮打,致张某面部轻微伤、眼镜损坏。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汪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及时通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全面取证,检察机关认为汪某持有效证明文件进入小区,并非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无理取闹行为,且双方矛盾激化与防控人员对相关文件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精准有关,故汪某的行为不宜被定性为妨害公务。最终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刑事立案,检察机关表示支持,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后汪某向张某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四 某医药连锁销售公司出售假冒口罩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2020年元月,钟祥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钟祥市某医药连锁销售公司出售的“飘安”牌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经调查核实后,钟祥市检察院于1月30日与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磋商,口头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钟祥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在及时查处违法销售行为、敦促公司进行产品召回的同时,及时向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汇报。2月2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媒体发布消费警示,并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立案调查经营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案件9件,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五 黄梅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推动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黄梅县防控指挥部依法授权该县各疫情防控机构和基层组织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但由于个别机构和组织在信息收集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以致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部分确诊人员和密切接触者信息在网络传播,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影响。黄梅县检察院获悉后,立即与该县卫生和健康局等部门启动案件磋商程序,并向各乡镇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提高保密意识,规范报送途径,全面提升信息保护等级,对已经上传到微信群和网上的信息资料进行有效处理。黄梅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进行清理和整改,通过完善信息传输、集中存档等机制,有效保护了公民信息安全。
案例六 广东援鄂医生被撞致死交通肇事案 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维护防疫秩序
2020年3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酒后驾驶货车,将同向靠道路右侧行走的中央指导组防控组驻荆州防控队队员、广东支援湖北荆州医疗卫生队队员王烁与李旭东撞倒。事故造成王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旭东受伤。经检测,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5mg/100ml。案发后,荆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并指定承办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就完善现场勘验笔录、痕迹检测、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因素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荆州区检察院于4月8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
附件3
湖北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飞等14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加强串并研判,依法深挖涉黑犯罪
2018年8月10日,公安县公安局将陈飞等人寻衅滋事案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同月公安机关移送的另两起刑事案件中,陈飞也参与其中。经过集体研究,认为陈飞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相关认定,遂将相关情况通报侦查机关,建议继续加大侦查力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犯罪集团已经初步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相关证据还比较薄弱。通过继续引导侦查,全案卷宗从3册增加为39册,被告人从11人增加为14人,该组织实施的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9起犯罪活动和8起违法活动被全部查实。2020年1月,该案经法院二审,依法认定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陈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 肖文波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定性,做到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2013年以来,肖文波在经营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过程中高利放贷,为追讨债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轻微伤。2019年4月30日,武汉黄陂区公安分局以肖文波等人涉黑犯罪移送审查起诉。黄陂区检察院为查明案件性质,先后2次退查,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49条。经审查认为,在组织特征上,肖文波对该组织成员没有有效管理,也没有明确分工,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在经济特征上,肖文波获取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并非通过违法索债攫取,没有用获取的经济利益去维系、壮大该组织;在危害性特征上,该组织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控制或重大影响程度。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对肖文波等人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经二审,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案例三 张开放等19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主导责任,推动收缴黑财4.3亿余元
2018年3月14日,咸宁市公安局以张开放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立案侦查。咸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张开放涉黑组织财产数量、种类较多,且权属纠纷、债务纠纷矛盾交织,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区分剥离不易,遂向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8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加强与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全面清查涉案财产。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印证财产涉案关联性,建议依法没收张开放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4.31亿元,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2020年6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 鲁强等48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深挖彻查“保护伞”
2013年至2018年,以鲁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设的卖淫场所为据点,实施组织卖淫、强奸、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宜昌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顺利完成引导侦查、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鲁强、望力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办案中,宜昌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破网打伞”工作,向纪委监委移送“保护伞”线索5件,其中自行立案侦查2件。
案例五 杨炎炎等26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助推行业治理
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在办理杨炎炎等26人涉黑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主犯李强先后多次伪造企业经营收益资料,冒用他人名义,从随州农商行下属多个支行骗取贷款,用于高利放贷,继而滋生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经过走访研究,曾都区检察院先后向随州市农商行、曾都区金融办制发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同时,为推进行业治理,随州市检察院就2018年以来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等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针对银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和隐患问题,从加强行政监管、开展银行系统内部专项整治等五个方面,向随州市银保监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并举行座谈交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助力金融监管提质增效。随州银保监分局高度重视,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从紧盯监管督导、机制建设、贷款管理、员工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和准度,督促相关银行机构限期整改到位,防范金融风险,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六 王世兵不当减刑案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予以撤销
王世兵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于2009年5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随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裁定减刑十个月和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10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根据省检察院授权,在对荆州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时,发现王世兵通过贿赂、安排吃请等方式违规获得记功表扬和狱内照顾。2020年8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同年10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检察建议书所列事实予以认定,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将罪犯王世兵刑期重新计算至2031年9月25日止。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背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8人。
附件4
湖北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亚串通投标案 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并监督撤案
2017年7月19日,鄂州市某绿化园林公司将12栋度假房屋采购项目委托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招标。同月21日,王某亚代表某洋楼有限公司,并安排该公司员工徐某斌、高某亮分别代表另外两家公司报名参与竞争性谈判。后某洋楼有限公司以成交价860万元成为该项目服务商。2020年8月1日,王某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后,鄂州市检察院认为,王某亚为承接建设项目,在商业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利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使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其公司为采购服务商,其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竞争性谈判不属招标方式,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于9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此案。
案例二 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力复工复产
王某某系恩施某建材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2019年底因涉嫌非法采矿被立案侦查,2020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利川市检察院在收到王某某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审查程序。经核实,王某某投资设立或参股的8家公司涉及固定员工197人,在建工地多处。鉴于王某某无受行政、刑事处罚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以及被逮捕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贷款不能到位,部分项目不能复产,间接影响600余名农民工复工就业等情况,利川市检察院于4月17日建议利川市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随后,利川市公安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王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后,王某某一方面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对270余户租户减免租金180余万元;另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其公司承建的项目被建始县选定为2020年度重点施工展示项目。
案例三 汉川5家纺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服务“六稳”“六保”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汉川市5家纺织企业通过中间人梁某(已判刑)以订立虚假购销合同、采取虚假资金结算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合计311万元。2020年9月,汉川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细致审查和走访调查,了解到上述5家企业纱锭规模达到35.3万锭,涉及员工3000余名,对汉川经济发展和人员就业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5家企业涉案人员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汉川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依法决定对上述5家企业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该市经信局、税务局、纺织行业协会等部门相关人员见证下,进行现场公开宣告和普法宣传教育。
案例四 尹某和卢某虚假诉讼案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黄某与卢某系湖北某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卢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黄某之前签字署名的空白借款合同作为借款手续,向尹某借款300万元。2015年1月,尹某以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将黄某、卢某诉至法院。该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尹某胜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卢某均未将诉讼事宜告知黄某,且私自委托律师代理黄某参与诉讼。直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人出行和公司贷款授信受到限制,黄某才获悉本人被卷入诉讼,遂向黄冈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尹某和卢某伪造借款证据及黄某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2020年11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五 某米业公司与阳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公司恢复补贴资格
2012年5月至10月,阳新县某米业公司从安徽某机械公司购买了16台粮食烘干机。2013年5月,安徽某机械公司业务员违规操作,以米业公司等名义,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56万元。2017年5月,原县农机局对米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将其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永久取消购机补贴资格。米业公司多次向原县农机局反映情况未果后,于2020年4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阳新县检察院受案后,积极开展调查,认为该公司虽然客观上协助安徽某机械公司骗取了农机补贴,但主观上并不知情,亦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不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而原农机局未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米业公司,确实存在程序违法。同年6月,阳新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依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相关法规依法行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进行调查处理,最终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恢复米业公司购机补贴资格。
案例六 东风公司“三包”理赔被骗案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帮助公司完善售后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东风公司退休职工张某某收购废旧发动机缸盖,分别卖给成都和重庆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上述两家公司随后安排鉴定员将购买的废旧发动机缸盖安装在汽车上,并操作东风CRM系统向东风公司进行故障索赔申报,骗取“三包”维修费15万余元。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深挖细查,发现10余起涉嫌骗取东风公司“三包”理赔案。随后,张湾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东风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建整改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清查,发现疑似线索260单,涉及金额160余万元。同时完善售后管理制度,从保修业务受理、鉴定单审核、费用结算、旧件回收、保修稽查等方面规范保修业务,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防范了经营风险。
附件5
湖北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典型案例
案例一 褚某某信访案 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2020年5月,褚某某在制止覃某某、梁某某行窃过程中,被覃某某持刀刺成重伤。同年7月,潜江市见义勇为促进会授予褚某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因褚某某家庭系贫困户无力承担医药费,而覃某某、梁某某被抓获后亦无力赔付,褚某某的父亲遂多次到当地政府上访。潜江市检察院了解后,积极与褚某某沟通联系,对其宣讲相关法律政策,建议其申请司法救助。随后,褚某某让其父向潜江市检察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同年12月,潜江市检察院依法向褚某某发放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妥善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正义。
案例二 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检察机关帮助213名农民工追回688万“血汗钱”
2015年10月,程某与湖北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1.19亿元工程款,但程某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程某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促使程某在案件开庭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黄石港区检察院根据程某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程某认罪服判。
案例三 蔡某某猥亵儿童案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建议对其进行从业禁止
蔡某某原系武汉某公办小学教师,任职期间,因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蔡某某在武汉多家培训机构担任聘任教师。2019年9月至11月,蔡某某在对12岁的被害女生张某某、李某某进行语文辅导期间,多次对二人实施猥亵,后被抓获。2020年5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教育及其相关工作。2020年8月,江汉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一审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工作。
案例四 刘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部门加大对冷冻和卤制品行业监管力度
2018年2月,刘某从某食品批发市场进购一批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鸡爪和牛肉等冷冻食品用于销售,被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刘某进购的“泰森凤爪”、巴西猪耳片等进口冷冻肉属于禁止进口产品,且来自印度的“清真阿兰那01”和“清真阿兰那18”冷冻无骨水牛肉,以及来自美国密苏里州的“泰森凤爪”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20年2月,恩施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查获的涉案食品尚未进入市场流通,未实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同时,恩施市检察院根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冷冻、卤制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和案例讲解,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五 郑某等人电信诈骗案 检察机关帮助一受害人挽回全部损失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郑某等11人,先后在老挝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巫某将乔某某拉入该公司QQ群,诱导其在虚假网站陆续投入59.1万元充值购买彩票,后设置提现障碍,关闭网站更换网址,将乔某某踢出QQ群。公安机关立案后,襄阳樊城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查找、查封、冻结所有涉案账户,成功查证并清退赃款22.6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宣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政策。经释法说理,嫌疑人及其亲属共清退违法所得36.4万余元。至此,乔某某损失全部被挽回。
案例六 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督促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2020年6月,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乡镇、办事处的农村二次供水单位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设施清洗不到位、消毒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等违规情形,导致居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孝南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卫生健康局、水利和湖泊局等11家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上述单位高度重视,对全区13家乡镇集中供水单位进行专项排查整治,督促卫生条件存在问题的二次供水单位整改达标,并建立定期巡查、水质监测日上报等长效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