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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和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现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三年来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条例》于2018年1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后,省政府领导对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做出批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名胜区原主管部门)和各地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了《条例》的宣传培训、规划管理、资源保护等工作。本轮机构改革将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林业部门后,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转隶要求,2019年以来,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及相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住建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完成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的移交,并将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公园统筹纳入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进行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统一要求,结合2020年开展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对全省36个风景名胜区(国家级8个、省级28个)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了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现状,建立了相关信息数据库。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对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加强资源监管、完善基础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组建了涵盖风景名胜区领域的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为风景名胜区的科学决策、规划评审、咨询服务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配合国家林草局开展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做好保障服务。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风景名胜区,推进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调整。开展了三峡、隆中、大洪山等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初审、上报和协调工作,争取国家批复了东湖、武当山等风景名胜区的3个详细规划,完成了咸丰唐崖河、石首桃花山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随州桐柏山太白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批复,开展了长阳清江、广水三潭、荆门漳河等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同时,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风景名胜区提档升级,及时组织开展了武汉东湖、赤壁陆水湖等风景名胜区内13项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及专家评审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设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了“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平台,规范了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审批程序,提升了审批服务效率。对于合法合规行为,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强化服务保障;对于《条例》明确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严守法规底线,加强执法监管。同时,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将涉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负面清单”公之于众,扩大了公众对相关法规规定的知晓度,提升了服务意识和审批效率。
(四)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调查研究。由于历史原因,风景名胜区与其他自然保护地重叠交叉严重,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发展面临诸多矛盾。2020年,省政府在组织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支持一些地方科学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涉及尚未批复总体规划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其启动前期工作,开展不可避让生态红线论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条例》出台不久,新一轮机构改革正式启动,《条例》及贯彻实施方案确定的部分工作任务(如机构建设、资源调查评估、相关制度建设等),因形势变化而不得不暂缓推进。同时,《条例》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矛盾冲突,出现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风景名胜区功能定位与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不相适应。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范畴,《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在2020年国家开展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中,风景名胜区本应统筹纳入参与整合归并,但因种种原因被国家临时搁置,仍然维持其体系、名称、范围“三个不变”。风景名胜区如何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进行管理,并实现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有效衔接,目前政策尚不够明朗。
(二)风景名胜区部分管理制度设定与疫后重振加快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条例》依据上位法做出了一些制度安排。如《条例》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一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成立多年,其总体规划一直未获国务院批复,导致部分重点基础设施和线性工程项目无法推进实施。机构改革职能转隶后,省政府领导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赴国家主管部门做汇报争取工作,但因多种原因,特别是现阶段国家正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短时间内获得国务院批复难度较大。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现状与风景名胜区资源监管要求不相适应。虽然《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立及其职责有明确要求,但目前仍有一部分省级风景名胜区并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没有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同时,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林业部门新的行政执法队伍尚不健全,给包括风景名胜区在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执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由于目前国家和省级尚无针对风景名胜区的专项投入,大部分风景名胜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融资渠道受限,严重制约了风景名胜区的良性发展和提档升级。
三、有关建议
(一)及早谋划我省《条例》的修订工作。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尽快修订《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的上位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至今15年未做重大修订,其中不少规定与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对一些不适应的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管理现状,分析梳理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情况,及时启动我省《条例》修订工作。
(二)有序做好我省风景名胜区调整优化工作。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及时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实事求是解决好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重视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与建设水平。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