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6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金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代表名额确定依据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由原来的120名提高至140名。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2021年4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修改。
二、代表名额测算情况
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的规定和增加少数民族地区代表名额相关规定,按照省公安厅提供的户籍人口数对我省103个县(市、区)的人大代表名额进行了测算,96个县(市、区)代表名额有所增加,7个县(市、区)代表名额略有减少。
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我省代表名额增加的县(市、区)据实增加,代表名额略有减少的县(市、区)维持不变。据此,本次重新测算的全省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为26880名,比现有名额增加1941名,增幅7.7%,平均每个县(市、区)增加18名。其中,天门市、监利市人口数超过155万,代表名额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450名。
根据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我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通过后,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