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8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上半年工作暨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游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全省法院2021年上半年工作暨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关于2021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要求,在省委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服务“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724466件,结案461295件,较2019年同期分别上升28.05%和31.29%。其中,省法院受理案件10408件,结案6372件,较2019年同期分别上升23.48%和6.16%。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清廉法院”等工作得到省委、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人民法庭建设、环境资源审判、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等工作经验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典型发言,13个集体和21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和通报表扬,涌现出全国扫黑除恶先进工作者杨军、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周鹏等一批先进典型。
一、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为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690件,判处罪犯29931人。依法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邪教组织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严重暴力、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等案件7657件。重拳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案件584件。加快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审结案件208件。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准确适用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高空抛物等新规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坚持专班不撤、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上半年,全省法院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20件;执行到位“黑财”4.33亿元,总体执行到位率97.13%。全面总结专项斗争中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经验做法,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推动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省法院获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三)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全省推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围绕“府院联动服务重点建设”,开展行政审判“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系列活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审结行政案件9254件。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全省96家法院成立“少年法庭”,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以法治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化解信访积案676件,圆满完成“七一”期间安保维稳任务。
二、全力服务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发展大局依法履职尽责,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湖北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提出20项具体举措,助力营造“办事情靠制度不靠人情,解决问题靠法治不靠关系”的社会环境。一是狠抓制度落地落实。全面推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案件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将评估制度嵌入立案、审判、执行等重要办案节点,对涉企案件建立统一台账、实行项目管理,通过严格控制审限、慎用强制措施等举措,最大限度把司法办案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切实维护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生产经营等犯罪,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审结相关案件957件;对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47人,对3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1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探索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推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解决。三是开展涉企司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按照“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要求,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清查“超标的查封扣押、久审不决、久拖不执行”等影响营商环境的26项突出问题,制定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出台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对排名靠后的法院院长通报约谈并视情问责。省法院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等典型案例24个,社会反响强烈。
(二)服务创新开放发展。围绕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加大对涉及“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简案快办,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935件,1起发明创造专利权属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围绕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主动与“中国高校(华中)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成果转化平台对接,聘请24名电子通信、新型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为湖北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司法力量。围绕服务构建内陆开放新高地,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审结相关案件448件,为我省对外开放和市场主体走出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落实“共抓大保护”。制定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司法文件,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820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协作,与河南、陕西高院签订《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湖南、江西高院签订《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组织省内汉江沿线法院签订《关于构建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护“一库清水北送”“一江清水东流”。在全省建立16个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和104个审判团队,构建起“1+5+10+N”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并与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共建37个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基地和生态环境巡回审判点,为我省绿色崛起保驾护航。
三、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一) 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及时回应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保、养老等领域民生诉求,审结相关民事案件243361件。强化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结权属、侵权纠纷等案件18801件。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建设,联合省妇联等部门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并发布典型案例,上半年全省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7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功能,积极宣讲民法典,以“小案件”诠释法治“大道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二)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协调各类机构委派特邀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对接调解组织831家,引入调解人员1793名,覆盖劳动争议、道交事故、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纠纷领域,调解案件132381件,调解成功率为70.9%。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审判相互融合、连为一体,实现跨域立案100%全覆盖,调解、送达100%全流程在线,努力让老百姓打官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
(三)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健全善意文明执行制度,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6万人次,限制高消费7.95万人次,限制乘坐飞机、高铁3.04万人次,营造执行强大声势。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执行工作“三项清理”活动,重点查纠“明显超标的查封和超范围保全”“案件久拖不执和久执未结”“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有力促进提升执行质效。上半年,全省法院执结案件126709件,执行到位金额193.95亿元。
四、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以强化审判权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与信息化建设双轮驱动,推动解决制约公正司法的瓶颈问题。
(一)强化审判权制约监督。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指导意见》,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对员额法官办理案件按比例定期评查,并注重发挥律师对审判权力的制约监督作用,确保制约监督覆盖审判执行全流程、全领域。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工作规范化,发布审判参考案例192个,促进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通报督办、分析研判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对全省法院1990年至2020年间的52万余件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清查,坚决纠正“纸面服刑”。
(二)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书记员招聘培养机制,协调相关部门面向湖北籍在册脱贫户子女招录200人到指定高校培养,经考核合格定向分配到相关法院担任雇员制书记员,切实解决书记员队伍不稳定问题。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三项规程”,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庭审实质化。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平均审理时间减至30天,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至57.86天,司法效能显著提升。
(三) 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为基础,推动建设法院系统“数据工厂”,努力解放司法“生产力”。打造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语音识别、文书纠错、规范量刑等功能应用,服务法官办案。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完成诉讼费管理等九大系统的对接应用,全面建成“收转发E中心”,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诉讼。坚持阳光司法,累计直播庭审165144场、上网发布裁判文书4180538份。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共建司法信息化创新研究中心,促进提升智慧审判和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能力,智慧法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五、着力打造过硬法院队伍
以筑牢政治忠诚为核心,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过硬法院队伍。
(一) 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把党史学习教育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广泛开展集中研学、专题宣讲,全省法院院、庭长带头讲党课500余次,组织干警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活动1200余场次,引导干警明理、增信、崇德、力行,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法治力量。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省法院确定“诉讼费网上缴退”“送法进基层”等139个办实事重点项目,开展义务助民活动150余次,为民办实事1420余件,着力解决司法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大力弘扬英模精神,举办英模事迹报告会60余场次,宣传杨军、陈艳红、赵香平、陈升霄等先进典型事迹,激励广大干警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争创一流。
(二) 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落实条线指导责任,制定“6+N”整治方案,高站位谋划推动第一批教育整顿,聚焦聚力“四项任务”,扎实推进“三个环节”,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有力推动查纠整改,从严整治顽瘴痼疾,全省法院系统举办警示教育大会250余场次,评查重点案件5321件,顽瘴痼疾突出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坚持开门搞整顿,走访律师、企业、群众代表280余次,针对立案接访、司法网拍等领域建章立制170余项,切实提升教育整顿实效。结合省委巡视整改工作,开展“清廉法院”创建活动,提出40条硬措施,深入推进法院系统正风肃纪。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全省法院上半年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40件239人,以铁的纪律作风锻造司法铁军。
(三)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围绕提升“七种能力”,举办民法典培训、中级法院院长研修班和优秀青年干警训练营,选派年轻干部到金融部门挂职,与高校共建“审判教学实践基地”,创新开展“轻骑兵”送课下基层,组织“书香法院”全员读书活动,着力培育高素质审判人才。推进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以市县换届为契机,履行协管职能,加强中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为审判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以“院长为主体、联络全覆盖”为标准,将105名全国代表、671名省代表联络责任全部明确到人,全省法院上半年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旁听庭审、列席会议、视察法院工作、见证执行1039人次。及时回应代表委员关注事项,收到建议19件,已办结18件,在办1件。拓宽接受人民监督的渠道,省法院在2019年聘任31名特约监督员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增补19名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一审案件陪审率达63.6%。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让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制约监督环境中进行。
与此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全省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思路仍需进一步开阔,服务大局的主动性、自觉性还不够强;二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不足,一些案件的审判质效有待提升;三是审判权制约监督体系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地见效存在差距;四是基层基础建设仍然存在短板,偏远地区法院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五是个别干警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立足自身,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思想“破冰”引领和推动审判质效提升,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在强化政治建设上狠下功夫。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主题主线,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努力让荆楚大地的审判工作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二是在服务大局上狠下功夫。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探索创新力度,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加快建设美丽湖北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三是在强化基层基础上狠下功夫。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以人民法庭建设为重点,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服务基层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四是在加强审判权制约监督上狠下功夫。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将审判权责清单嵌入办案平台,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提升智能化监督管理水平,形成审判监督管理闭环,提高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五是在推进队伍教育整顿上狠下功夫。扎实开展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清廉法院”创建活动,整治顽瘴痼疾,锻造过硬队伍。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建设,努力满足审判事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关于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情况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安定和谐、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力量。目前,全省共有111个基层法院,实际运转人民法庭538个;配备员额法官869名,法官助理522名,书记员851名,分别占基层法院的23.08%、21.94%和24.71%。2018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573203件,审结534011件,约占同期全省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四分之一。
一、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坚持把依法办案作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狠抓案件质效,努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效能治理。
(一)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精准对接基层群众司法需求,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乡邻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262018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法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三权分置”等“三农”纠纷案件12273件,助力农村改革发展。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审理各类涉农村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合同纠纷案件128829件,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
(二) 着力提升办案效率。针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持续大幅攀升的态势,全面推行“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促进审判提速增效。全省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41302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7.34%。一些法院在人民法庭组建速裁庭和快审团队,采取诉讼要素化、庭审模块化、裁判格式化的快审模式,实现了20%的法官审理80%的简易案件,且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既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又回应了基层群众对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三) 注重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基层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乡亲邻里之间的特点,把调解工作贯穿人民法庭审判活动全过程,积极探索因案施策、因地制宜的调解方式,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矛盾成因和乡土人情,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尽最大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讼争,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8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调解、撤诉结案236978件,案件调撤率44.38%,服判息诉率85.28%。部分法庭审理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90%以上,且无上诉、无信访,得到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二、主动延伸职能,积极参与共建共治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独特优势,当好基层组织的法治参谋,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形成。
(一) 推进多元解纷。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将人民法庭工作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格局。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法院+工会”“法院+保险”“法院+妇联”等“1+N”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将各类社会调解资源引入人民法庭,按照专业化、集成化、一体化的思路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全省人民法庭通过各类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纠纷36429件,办理司法确认案件14791件。二是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建设人民调解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平台,通过统一受理窗口、共享调解场所、融合调解力量、汇集专家资源、集约管理人员,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咸宁市36个人民法庭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派、委托当地42个乡镇人民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实现基层纠纷人民调解和司法裁判的双轮驱动与双向融合,促进纠纷及时就地化解,相关工作经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
(二) 强化协同共治。全省人民法庭主动联系乡镇党委、综治部门,借助地方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平台,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群众诉求早知晓、早预防、早化解,实现诉源治理工作“线上依托网络大数据、线下依靠网格解难题”;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法庭庭长与村长、镇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五长”联合办公,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接全省118个“家事调解委员会”,将部分城区人民法庭转型为家事法庭,并争取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在34个人民法庭加挂“少年法庭”牌子,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化解家事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特作用。
(三)当好法治参谋。发挥司法裁判反映基层治理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功能,针对公共政策、行政执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服务科学决策。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民间金融借贷等矛盾多发易发领域,通过定期深入村组社区摸排、诉讼服务热线处理投诉等方式,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预警风险,协助做好稳控工作。
三、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提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
统筹推进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和布局调整,加快构建设置合理、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庭布局体系。
(一)努力实现人民法庭全覆盖。坚持以符合实际情况、回应群众需求为导向,从便利当事人诉讼、解决司法资源供给不平衡出发,综合考量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重点“口子镇”和收案数较多的乡镇设置中心法庭,在其他乡镇因地制宜建立法官工作室、便民联系服务点、巡回审判点,切实解决法庭服务半径过大、力量分散、功能弱化等突出问题,将司法服务延伸至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全省现有中心法庭346个,每个中心法庭平均管辖2至3个乡镇街道,辖区人口多在4万以上,年均收案280余件,基本实现司法服务全覆盖。
(二) 推进专业法庭建设。根据我省城乡发展实际,积极推动城区、城郊人民法庭向专业化转型,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特定类型案件,与基层法院审判业务庭差异化分工、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形成高效便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全省先后建立专业化人民法庭65个,其中,设立家事法庭32个,专门审理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成立道路交通法庭14个,与交警、保险等部门合力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形成道交一体化快处机制;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在金融机构较集中的武汉市江汉区、武昌区设立金融审判法庭,助力武汉打造国家金融中心。
(三) 积极打造特色法庭。结合地域实际,做好人民法庭发展规划和定位,创新培育具有湖北特色的审判品牌。在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进一步强化长江大保护的司法供给。在神农架、武当山等知名旅游景区设立旅游法庭,快速调处化解旅游纠纷,有力服务旅游产业发展。襄阳高新区法院率先设立自贸区巡回法庭,主动对接服务自贸片区市场主体,经验做法获商务部推广。
四、回应群众诉求,架起直通百姓身边的司法桥梁
坚持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让司法更加便利群众、贴近百姓。
(一) 延伸诉讼服务链条。建设集立案、调解、审判、法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集成式、一站式人民法庭,建立健全法官进村组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为基层群众提供“家门口”的立案、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服务,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坚持驻庭审判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积极推广车载法庭、背包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深入田间地头、百姓家中,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把一站式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彻底改变过去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难的状况。宣恩县长潭河法庭干警常年背着法徽和背篓,跋涉在海拔2000多米的高山峡谷之中,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高山上的流动法庭”。
(二) 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加大“智慧法庭”建设力度,改造人民法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签章、公文流转、政务管理等系统,实现三级法院与人民法庭的互联互通。全面启用湖北移动微法院,建立诉讼材料集中收转、诉讼活动通知和裁判文书集约统一送达工作机制,在人民法庭及辖区乡镇街道设立自助诉讼服务设备,提供跨域立案、线上调解、云间庭审、网上确认、在线送达、远程接访等一站式诉讼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人民法庭运用信息技术,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减少聚集风险,实现办案主业“不断档”、司法服务“不掉线”。
(三)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全省人民法庭常态化开展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活动,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注重选取具有法治宣传意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开展巡回审理,依法纠治高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习气,引领向上向善时代风尚,助力乡风文明建设。枝江、五峰等地人民法庭对农村赡养案件每案必“巡”,借助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实现“审理一个案件,宣传一部法律,教育一群村民”的效果。
五、注重强基导向,夯实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
坚持固根本、利长远,推进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着力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
(一) 加强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支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出台相关法规性决定,为人民法庭深度参与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立法支撑。围绕人民法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下发《人民法庭建设指导意见》《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人民法庭建设“三年规划”等系列政策指导文件,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部署创建“示范人民法庭”205个,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级监督,通过集中轮训、发布典型案例、制定案件审理指导性意见等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公正司法。强化人民法庭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驻庭办案工作制度,构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 加强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出台完善省以下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省级保障为主、地方补助为辅”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加大项目、土地及经费等方面资源倾斜投入,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等硬件建设和改造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全省法院“十三五”期间投资10亿余元,新建、改扩建“两庭”包括人民法庭115个。实施“五小工程”,在人民法庭普遍建设小图书馆、小运动室、小浴室、小食堂、小菜园,法庭工作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提升。
(三)加强法庭队伍建设。充实法庭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省级统筹、以案定额”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去年为基层法院增核法官员额285个,把有限人力资源向基层案多人少矛盾集中地区倾斜。注重基层一线育人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的重要条件,着力优化法庭干部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民法庭审判力量,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年轻干警选派到人民法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全省“80后”法庭庭长比例约占50%。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人民法庭庭长集中轮训,帮助法庭干警增强司法办案和群众工作能力。深入推进人民法庭队伍创先争优,先后涌现出程呈友、韩笑莲等一大批扎根基层、公正司法、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在去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我省麻城市法院黄金桥人民法庭等5家法庭被评为先进集体,阳新县法院富池人民法庭庭长王明华等3人被评为先进个人。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人民法庭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有待完善,一些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把握不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不够,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不畅,服务基层治理作用发挥不够。二是人民法庭设置仍需进一步优化,部分人民法庭分布不够合理,法庭管辖范围、案件数量不够平衡,整合利用审判资源还有待加强。三是人民法庭审判力量配备不足,部分法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司法能力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需要。四是人民法庭工作保障仍需强化,部分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水平还较为滞后,智能化便民化程度有待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此次专项报告为契机,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全力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全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足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生领域各类纠纷,保障农村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文明进步,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法庭布局,健全完善司法服务网络,打造全覆盖、全流程、全天候便民利民诉讼服务体系。三是践行“枫桥经验”,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进一步凝聚多元解纷工作合力,真正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机制和对接平台的解纷功能,切实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分层递进解决。四是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提升人民法庭硬件建设水平。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充分抢抓“十四五”规划机遇,推进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升级换代。五是强化职业保障,建强人民法庭工作队伍。切实加大人民法庭干部选拔、培养和使用力度,大力推动落实职务职级待遇、乡镇基层补贴等保障政策,为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附件1
相关说明
〔1〕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等典型案例:红榜案例指具有正面示范作用的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黑榜案例指具有负面警示作用的案例。2021年省法院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先后发布湖北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4个和湖北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个。
〔2〕“1+5+10+N”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省法院注重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以省法院环资庭为“1”,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海事法院环资庭为“5”,10个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基层法院环资庭为“10”,其他法院专门的环资合议庭为“N”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
〔3〕一案一账号:是指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法院在银行设立的主账户,为每一个新立的执行案件绑定一个虚拟子账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者执行扣划的款项打入相应的虚拟账号中,就可实现案款、账号、当事人的一一对应。该系统的使用,确保了执行资金安全、规范和透明。
〔4〕四类案件:是指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述“四类案件”必须向院、庭长报告,接受院、庭长的监督。
〔5〕三项规程:为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6〕收转发E中心: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对诉讼材料的统一接收、统一扫描、统一交转和电子送达、邮政集约送达,改变原有诉讼材料管理模式,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司法管理。
〔7〕“6+N”整治方案:针对队伍教育整顿存在的顽瘴痼疾,全省法院第一批教育整顿工作按照“6+N”模式进行系统整治,其中“6”是指“六大顽瘴痼疾”,具体包括: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六个方面。“N”是指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查摆的突出问题。
〔8〕四项任务:是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明确的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
〔9〕三个环节:是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明确的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
〔10〕创建“清廉法院”活动: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关于推进“清廉湖北”建设的部署,巩固和发展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果,促进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清廉法院”创建活动,从5个方面提出40条具体措施,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铁军,推动形成“干警清正、机关清廉、司法清明、文化清朗”的良好生态。
〔11〕分调裁审: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我省法院结合实际,在立案环节组建速裁快审团队,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实行分流,对保险、医疗等纠纷由专业合议庭集中办理,对因拖欠物业费、透支信用卡引发的系列案件推行格式化快速办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试行一体化网上办理,对数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加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力度,全面提升办案效率。
〔12〕数据情况说明:《关于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情况》中各项数据统计时间段为2018年至2021年6月。
附件2
相关典型案例
1.杨某某等27人网络诈骗案
2018年12月,张某某、陈某、肖某(主犯均另案处理)联系他人,开发制作了“智慧策略平台APP”,陆续招聘杨某某等27名被告人作为业务员,假扮炒股老师和炒股客户,在微信群中引导客户前往直播间听课、安装“智慧平台”并在平台内交易股票。客户向该平台投入的资金直接进入该公司的网络支付账户内,并未进入证券市场。截至案发前,上述被告人受张某某等人的安排先后骗取15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27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网络诈骗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有“内幕信息”等为名引诱被害人至虚假网络平台投资,以此骗取钱财。该类骗局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特征,具有极大迷惑性。该案的审理裁判,警示广大群众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财产受损。
2.原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专业制造红外热成像系统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深交所中小板A股挂牌的上市公司。与高德红外有过合作的被告上海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宣传文章,声称其为高德红外开发红外探测器芯片,及建设国内首条红外探测器芯片生产线。该文章发布后,被数个网站转载,引起二级市场投资人及高德红外合作伙伴的关注,部分投资人质疑高德红外的红外探测器和红外探测器芯片生产线均由上海某公司开发和建造,进而对高德红外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实力产生质疑,导致高德红外的股票价格出现波动,并呈持续下跌态势,高德红外遂提起诉讼。经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案情,促使上海某公司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删除侵权文章,并在证券时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为高德红外挽回声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高德红外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
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通过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明确责任,并注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为高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某集团公司4+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A”项目位于恩施市核心商圈,规划建筑面积51万m3,建成后将成为恩施州最大商业体。为建设该项目,某集团公司先后设立了4家全资子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建工程成为“烂尾楼”。经债务人申请,恩施中院受理该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在府院联动下,争取到重整资金4.5亿元,促使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在6个月内完成了合并重整等各项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1月20日,恩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烂尾楼”迅速恢复重建。目前“A”项目有关开业筹备工作有序推进,12亿余元债权按照重整计划陆续得以清偿,涉案近万名购房者和拆迁群众没有出现大规模信访。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合力,由政府提供融资平台通道,破产企业提供财产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提供了新思路,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4.襄阳某汽车公司与208家案内外供应商买卖合同纠纷案
襄阳某汽车公司是襄阳市打造国家新能源汽车之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9月建成投入生产,后因企业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30余家供应商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襄州法院受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该企业正在洽谈战略重组后,遂成立审执专班,组织各方多轮协商,最终促成该汽车公司与30余家供应商达成和解。襄州法院趁热打铁,积极促使该公司与案内外共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了4458万元的债务。该汽车公司债务危机的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为该公司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资产重组赢得了先机。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典型案例,受案法院在及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拯救危困企业“立审执一体化”推进策略,创新了涉企债务风险“案内外一揽子”化解方案,全面清理企业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促成企业与案内案外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某银行与某娱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3年1月,某银行向某法院申请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承办人员在第一次评估过程中,调取了涉案土地规划条件等资料,证实该申请执行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地块容积率为4.16。后因某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评估费用,评估公司向法院发出退案函。2014年7月,某银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执行案件承办人通过重新摇号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该承办人未按照规定将之前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土地容积率等资料进行移送,以致评估公司将涉案地块土地容积率设定为当地住宅地平均容积率即2.0,造成两次评估价格差异悬殊,最终导致涉案土地被高值低估,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拍卖成交。
【典型意义】执行法官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法律程序评估拍卖,导致两次评估因评估依据不同产生数额差异巨大的两个结论,损害了被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省法院坚持刀刃向内,及时通报和公开曝光该负面典型案例,并对因不当司法活动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向全社会传递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6.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缴案
某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于1997年5月制定文件,规定凡兴建28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A建设项目增加至28层以上,并于2006年6月向某市原规划局申请减免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规划局同意该申请。2017年11月,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部门追缴A项目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4月,原规划局向该置业公司发函,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共计150余万元。置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因规划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判决驳回该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法院再审认为,置业公司在加层建设时曾向规划部门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获同意,自此之后的十余年时间里规划部门没有再要求置业公司缴纳该笔费用,置业公司对此应享有信赖利益;现规划部门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150余万元,对该公司权益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但规划部门作出补缴决定前没有听取置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组织听证,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市原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
【典型意义】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忽略了对行政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认定,导致某置业公司的程序参与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再审法院适用程序正当原则予以改判,对于指导审判机关全面行使审判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7.被告人李某九等八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长江禁渔期内,李某九邀约李某红等7人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先后6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2688.3公斤,变卖获得赃款25148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李某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3998千克、幼鱼损失量约1747835尾,建议釆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李某九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体系,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成鱼和幼鱼,用于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展示了人民法院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一案三效”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