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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上半年工作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07 10: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守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上半年工作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情况,请予审议。

关于上半年检察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工作要求,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按照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要求,积极主动履职,各项工作稳步向前。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7383人、起诉3070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77件、撤案50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65件;对民事、行政诉讼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30件,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816件;立办公益诉讼3971件;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57人,居全国前列。

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着力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

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29条意见”,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专项检察活动,得到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一是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涉市场主体立案监督、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监督等7个小专项,依法起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犯罪869人,联合侦查机关清理久侦不结等“挂案”92件,办理涉企民事申诉案件447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4件,努力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

二是大力营造包容审慎的司法环境。把企业生存发展放在第一位,创新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制定出台《民营企业“四类人员”逮捕、起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工作办法》,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检察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上半年,全省对涉嫌犯罪企业人员依法不捕564人、不诉464人,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相比,分别高出4.81和9.69个百分点。

三是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极争取最高检支持,在随州、黄石两地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办理相关案件18件,促进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着力助推省域治理

把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一是着力维护公共安全。以扫黑除恶常态化为牵引,持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041人,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388人。针对案件背后反映的问题开展类案分析,围绕社会治安、金融风险等领域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23件,努力实现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十堰“6·13”燃气爆炸案发生后,省检察院迅速派员前往十堰指导市区两级院依法履职开展工作。

二是持续办好司法为民实事。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印发“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指引,推动全省各级院把为民实事做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起诉相关犯罪1986人。聚焦长江“十年禁渔”,依法起诉非法捕捞、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738人。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在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资源保护领域立办案件2797件。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最高检交办的691件重复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结率达到77.9%。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全覆盖,向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580.38万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842人,开展法治讲座1029场次,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是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办理各类诉讼监督案件3.13万件。加强与监委的沟通衔接,依法起诉职务犯罪523人、不起诉24人。深入推进“纸面服刑”和“违法违规减假暂”专项检察,按照倒查30年的要求,核查案件50.6万件,监督纠正问题案件623件,督促收监执行1215人。深化民事诉讼监督,办理虚假诉讼67件,星辉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继续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化解相关案件145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范围,在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立办案件637件。恩施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三、以优化检察管理为重点,着力提升工作品质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持续补短板、求极致、抓落实,努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推动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建立完善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通过常态化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引导干警围绕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具体的检察工作、司法个案放到宏观的政治要求中去把握,努力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上半年,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全省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达到24.18%和13.44%,较去年全年上升5.01和2.97个百分点,既有力惩治了犯罪,又有效减少了对抗、促进了和谐。

二是优化考核评价体系。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健全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提升。上半年,全省刑事检察“案-件比”由去年的1.67降至1.14,最大限度减少了群众诉累。建立业务数据定期分析研判和通报制度,对连续两个月排名后2位的市级院和后10位的基层院,要求书面说明原因,推动业务工作查漏补缺、提档升级。

三是狠抓业务能力建设。突出专业化办案组织和人才培养,搭建办案组织2912个,其中专业化办案组织658个。建立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做到集体碰撞,共同提升。入额院领导办案实现常态化,三级院领导共办案13684件,同比上升76.8%,示范带动作用更加明显。智慧检务建设加快推进,省检察院被确定为平安湖北建设领导小组智能化建设组组长单位。

四、以队伍教育整顿为重点,着力加强自身建设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的指示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一是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省检察院全面履行条线指导责任,制定23项指导措施,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紧密结合。举办全省检察英模事迹报告会,下发《关于向王朝阳同志学习的决定》,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学标兵、找差距,激发干事创业激情。扎实开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确定“6+1”整治重点,明确41项整治项目,逐一细化整治措施。聚焦“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开展谈心谈话16349人次,举办政策宣讲651场次,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交代问题的干警占参加第一批教育整顿检察人员总数的14.3%。坚持刀刃向内,自行或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干警47人。出台落实“三个规定”《十条措施》,通报7起反面典型案例,促进干警主动填报5402件,填报数在全国靠前。

二是狠抓基层院建设。制定出台基层院建设“八项工程”实施方案,推动破解制约基层发展难题。改革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省检察院班子成员和3个市级院检察长一对一联系帮扶11个发展困难较多、工作相对薄弱的基层院。争取省委组织部重视支持,为全省增加政法专项编151个,其中148个下达到基层院,并为基层院增核检察官员额210名,进一步充实基层办案力量。

三是自觉接受监督。制定落实代表意见建议责任分工方案,对“两会”期间代表出的661条意见建议,梳理归纳后明确责任部门,逐一回复。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6件会办件已全部反馈至主办单位,9件主办件已办结1件,其余8件已向代表回复。坚持“应听证尽听证”,邀请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对3402件案件进行听证,有力促进司法公正。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召开检律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当前,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还需深入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未学深悟透,一些干警还存在就案办案的观念,服务大局意识不够强。二是检察监督还需加力加劲。在充分履职、创新履职上短板还比较明显,案件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基层基础工作还需做优做强。基层院班子年龄结构老化、人才短缺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四是全面从严治党还需抓实抓细。一些地方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检察队伍违纪违法问题仍有发生,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下半年,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要求,对照最高检工作安排和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继续抓好各项检察工作。一是在精准服务大局上持续发力。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长江大保护、平安湖北建设等工作,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检察“助攻”。二是在强化法律监督上持续发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以求极致的态度提升“四大检察”工作品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在推动检察改革上持续发力。加快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智慧检务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四是在加强自身建设上持续发力。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狠抓基层院建设,不断夯实新时代湖北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工作情况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经过两年的探索,充分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全面依法治国要求。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28050人,占全部办结刑事案件的77.25%。其中,今年上半年适用率达到89.01%,位居全国前列。

一、主要做法

制度全面推开以来,省检察院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带领全省检察机关站位国家治理全局,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其他办案机关一道,努力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

(一)注重机制创新。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通过创新完善运行机制,释放制度效能。一是建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实行一件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由一个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到底,便于办案人员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收集,统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提升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稳定性和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二是完善办案组织。实行认罪认罚案件专办机制,组建轻刑案件办案小组等专门办案团队,实行专业化办案,促进简案快办。三是搭建快速办案通道。制发相关文书样本,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告知书等文书进行“五合一”,简化办案流程。协调公安、法院建立“五集中”工作机制,对速裁案件进行集中移送、集中讯问、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同时,创新建立刑拘直诉机制,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案件进行“一站式”办理,推动案件办理全程提速。四是建立精准量刑模式。总结推广武汉硚口区院“大数据精准量刑”模式,明确常见罪名的量刑情形、基准刑等环节和内容,规范统一量刑标准和尺度,得到最高检肯定。2019年以来,量刑建议的法院采纳率逐年上升,今年达到97.58%,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8.11%。

(二) 注重客观公正。全省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依法审查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决不为片面追求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决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确保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2019年以来,对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33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 注重协调联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需要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落实、一体推进。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和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做好与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促进规范适用。一是出台办案规范。联合省直政法部门共同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对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的界定、从宽的把握、提出量刑建议等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理念和尺度,为办案一线提供操作指引。二是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职责,是落实这一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省检察院主动作为,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加强检律协作的意见》,推动全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参与率达到98.85%。三是联合开展释法宣传。争取省委政法委支持,联合省直政法部门召开“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在看守所、派出所、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滚动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宣传片,为制度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

(四) 注重基础保障。一是加快智能化建设。统筹推进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检察项目建设,初步建成具备远程视频提讯、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功能的“三远一网”系统,让数据多“跑腿”,办案人员少“跑路”。开发“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被最高检评选为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结对学习交流制度,发挥武汉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探索控辩审同堂培训模式;制定《故意伤害(轻伤)公诉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办案指引》,编发工作专刊,促进提升队伍履职水平。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办案区改造升级,合理设置值班律师办公室、讯问室、询问室、具结室、宣告室等功能性用房,并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安全装备,确保办案高效、安全。

(五) 注重监督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检察官不仅有捕、诉裁量权,量刑建议更是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廉政风险随之加大。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制约。同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拟不批捕、不起诉的,需报检察长决定。对被害人不谅解或不同意从宽处理的案件拟作不起诉的,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大案件评查和监督力度。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将认罪认罚从宽纳入检务督察、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完善责任追究,做到放权不放任,确保依法规范适用。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实践证明,做实、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不仅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

(一) 促进了受损社会关系修复,有助于维护和谐稳定。刑事案件大多涉及被害人。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被告人被判刑后,被害人一方有时并不满意,或认为刑罚过轻,或认为赔偿没有到位,从而不停上访、申诉;而被告人有时因为被害人一方“漫天要价”,不能取得谅解,未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而对被害人或者社会产生怨恨和报复心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具体办案中,检察官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在考虑从宽时依法区别对待。这既有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同意谅解,解开“心结”,也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解开“法结”。如,武汉检察机关在办理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考虑到陈某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大部分损失,且案件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死亡也有自身的身体原因,在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当事人双方都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从而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 促进了刑罚适用更加宽严有度,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不能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如果不加区别,只要犯罪都送进看守所或监狱,一些“抵抗力”差的就很容易“交叉感染”,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另外,对一些企业负责人如果一味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办案中,我们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一般提出从宽处理意见。2019年以来,全省办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36.8%,不起诉处理的占8.76%,判处缓刑或者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占42.2%。这样不仅提高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更让偶然“越轨”的人生可以尽快回到正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比如,荆门某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张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考虑案发后张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并建议法院判处非监禁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张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且勇救了两名落水飞行员,符合重大立功情形。检察机关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法院裁定对张某减刑九个月,并减少了缓刑考验期,社会反响很好。

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依法从宽并不是一味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依法不予从宽处理。比如,随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故意杀人案。2020年5月,许某到村卫生室就诊后,怀疑注射药品有毒,遂持刀当街将村医杀害。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许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疫情期间杀害医务人员情节特别恶劣,不应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许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建议法院顶格判处被告人许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得到法院采纳。

(三) 促进了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及时有力惩治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对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定案都带来一定的难度。认罪认罚的“从宽”与以往坦白从宽有所不同,更具确定性,更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固定证据,达到及时惩治犯罪的目的。如,汉川市检察院在办理喻某等11人涉黑案中,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促使两名骨干成员从拒不配合、拒不认罪,转变到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指控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喻某,起到分化瓦解犯罪团伙的效果。最终,该案整个庭审用时不到6个小时,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认罚。

(四) 促进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助于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落实权利告知责任,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有效保证了控辩协商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自愿认罪认罚,进而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确认之后,绝大多数就不会再去上诉、申诉,从而实现案结事了。2019年以来,全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案件当事人上诉率为3.5%,与未适用的案件相比,低13.64个百分点。

(五) 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升,有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往刑事案件大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办案周期较长。近年来,刑事犯罪仍然呈上升趋势,但犯罪类型发生重大变化,80%以上都是轻缓刑案件,需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法充分尊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推动实现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占43.2%,诉讼效率大大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畅,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内生动力有待增强。一些干警存在因工作量增加不愿用,担心追责而不敢用的情况。二是办案质效有待提升。部分案件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争取时间,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与此同时,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技术性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抗诉条件把握得还不够准,存在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的问题。三是协调配合有待深化。与公安、法院沟通还不够密切,有的没有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重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影响起诉阶段量刑建议精准性;社会调查前置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影响到检察机关对适用非监禁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存在分歧。值班律师经费保障不足,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刑事不起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处分衔接还不够紧密,一些案件不起诉后,相关惩戒措施还没有有效落实。四是队伍素能有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在推进控辩协商上存在畏难情绪,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有所欠缺;有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够规范,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

下一步,我们将以省人大常委会此次专项报告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更好履行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进一步保持较高的适用率。积极推进检察官业绩考核,建立容错和正向评价机制,切实帮助干警解决后顾之忧,鼓励干警应用尽用。二是进一步提升适用质效。建立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加强对认罪认罚抗诉案件的研究和指导,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三是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与法院沟通,共同研究细化量刑标准和规则,为规范、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争取支持,着力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对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是进一步提升素质能力。继续强化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检答网、典型案例等答疑解惑、业务指导作用,努力提升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和水平。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坚决防范廉洁风险,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半年工作报告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报告,是对我们的有力监督、支持和关心。我们将认真落实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7个小专项:涉市场主体案件“慎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涉市场主体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监督;市场主体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监督;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

〔2〕“挂案”:主要包括四种:一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釆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二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二是侦查机关虽然对犯罪嫌疑人釆取了强制措施,但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的案件;三是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而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销案件的;四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超期未办结的刑事案件。

〔3〕企业“四类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

〔4〕企业合规: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5〕“纸面服刑”: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应当服刑的罪犯,通过违规保外就医等手段逃避刑罚;或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审前未被羁押,审后未被收监执行。

〔6〕“案-件比”:将一个时期内受理的刑事案件作为“案”的基准数,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等业务活动与“案”数之和作为“件”的基准数,两者相对比形成刑事检察的“案-件比”。“件”数越少,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相对越好。

〔7〕“五个过硬”: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8〕“6+1”整治重点: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

〔9〕“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0〕“八项工程”:政治铸魂工程、业务品质工程、班子优化工程、招才引智工程、素能提升工程、管理创新工程、严管厚爱工程、保障升级工程。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项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12〕速裁程序: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并当庭宣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13〕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4〕“留所服刑”: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