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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卜江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蔡红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
为了做好议案办理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直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到省财政厅及襄阳、孝感等地开展调研,对议案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调研论证,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调研,并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衔接。鉴于我省1996年制定的实施办法与现行预算法和国务院制定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差异大、已经难以再继续有效执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建议先废止实施办法,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重新启动立法工作。
7月12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改革加速推进,预算管理和审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实施办法于1996年制定,绝大多数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预算管理要求;现行预算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覆盖了预算管理各环节,并且十分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才能实现。经过梳理研究,目前还不具备以地方立法形式进行进一步细化、特色化我省预算管理的条件。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的要求,准确把握工作时机和条件,该废则废,宜修则修,当立则立。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是废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二是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情况进一步深化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重新启动相关地方立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