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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1年7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总体方案》和《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年3月至6月,由法规实施机关对省本级现行有效的212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中涉及长江保护法的内容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省司法厅汇总梳理后,形成了《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与此同时,委员会在逐一对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对有关法规实施机关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认真整理、研究,委托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进行了第三方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意见反馈省司法厅。7月5日,针对决定草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7月13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生态地位极为特殊,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责任重大。全面开展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法规清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起生态大省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长江保护法在全省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决定草案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法律责任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建议统一进行修改。如对《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作出修改,与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涉及机构改革行政机关名称及职责调整的,建议一并进行修改。如《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的“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的“省国防科工部门”等。
三、建议《湖北省抗旱条例》中相关内容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湖北省抗旱条例》第二条、第十条内容应当与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持一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