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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卜江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2021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蔡红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的议案》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在办理过程中,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建议先废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重新启动立法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经过多方调研论证,认为省财政厅的建议符合当前实际情况。7月3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意按程序提请废止《实施办法》。
8月,预算工作委员会就废止《实施办法》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和专家均同意废止《实施办法》,并就废止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9月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及其说明。经9月16日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现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废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25年来,财政预算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改革加速推进,已经远远超出《实施办法》所涵盖的内容。《实施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分别于2014年和202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我省《实施办法》已经全面滞后于上位法,不适应预算管理实际。同时,国务院正在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制度衔接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才能实现;上位法对于预算管理各环节规定的十分全面、具体、明确,操作性很强,地方可供创新的空间不大。因此,先行废止《实施办法》符合当前实际。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下一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根据立法需求与实际情况,统筹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2001年制定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目前已申报2022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二是督促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情况进一步深化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重新启动相关地方立法。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