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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5 10: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吕江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有效实施,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监督工作,应勇书记、主任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审定执法检查方案。成立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梁伟年,秘书长、部分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安全生产多领域专家等组成的执法检查组。6月29日,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暨检查工作部署视频会议,部署“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7月,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自查,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8月12日,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以视频方式听取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受委托开展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布置下一阶段工作;8月19日至9月3日,执法检查组分三组到武汉、襄阳、十堰、荆州、孝感、咸宁、随州和仙桃、天门、潜江进行实地检查;9月16日,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稿。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体现政治站位。始终把学习宣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放在第一位。二是突出检查重点。十堰“6•13”重大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整改督办。这次执法检查充分利用督查督办成果,突出人大监督特点,紧扣“一法一条例”规定,聚焦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必要的延伸到有关企业。三是创新实地检查方法。采取统分结合、并行展开方式,分多个小组分别听情况、看台账、核投入、查隐患、交换意见,及时梳理汇总反馈,边检查边促整改;借智借力,邀请10多名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开展问卷调查,了解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一法一条例”应知应会规定的知晓率。同时,发挥全媒体作用,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法一条例”和执法检查工作。

一、“一法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17年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以来,省政府和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尤其是十堰“6•13”重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充分警醒,闻令而动,立即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了大量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体系。各级各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优化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强化职责定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明确每名省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领域及履职要求,省安委会修订印发《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武汉市将安全生产写入各部门“三定”规定,宜昌市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荆门市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鄂州市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孝感市出台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潜江市出台20余项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消除监管盲区。“6•13”重大事故发生后,十堰市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责任交接工作等6项制度,具体地细化责任。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方式及结果运用;襄阳市建立重点提醒、考核督办、专委会述职评议制度,黄石市出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随州市出台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月报告制度,天门市制定安全生产“说清楚”制度,黄冈市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2016年以来,有72名党政领导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增强支持保障,省政府制定修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领域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咸宁市69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和园区均落实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经费和办公场所“六有”;荆州市在全市129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管理站,这一做法被应急管理部《决策参考》刊发;恩施州各级财政足额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并逐年增加;仙桃市建成集视频会议、应急指挥系统于一体的应急救援中心;神农架林区启动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点建设项目,为森林防灭火、灾情侦察等提供便捷。

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完善地方法治、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修订《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等10件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集中听取全市25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汇报,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二)立足本职,构建部门齐抓共管格局。各级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源头治理,全省依法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严格准入门槛,全面停止审批所有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硝化类等高度危险性化工项目,省政府积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和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十堰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全面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书面报告等8项硬措施;武汉市通过“警消联动”和委托执法推动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宜昌市积极推广“隐患追溯机制”、危化特殊作业“九步工作法”等;黄石市、神农架林区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荆州市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公开述职和惩戒制度;荆门市对已经排查过的地方或企业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和克服“同一问题常查常在,同一隐患改了再改”现象;孝感市创新实施“423”模式,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划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监管对象,釆取24小时监管、全覆盖监管、双随机监管三种监管方式;咸宁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防风险除隐患,水上交通运输连续26年零事故,“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连续9年零事故;随州市商务部门主动克服与其他部门之间职责边界模糊、职能交叉等现实困难,依法查处非法移动加油车等违法活动;天门市全面推行“企业自查+专家服务+部门监管”模式,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潜江市住建局等部门通过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推进宣传教育,襄阳市建设社区安全体验场馆,将安全教育由“单方说教式”转变为“现场体验式”;鄂州市编发《基层班组岗位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手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大扫除”;黄冈市利用电影下乡时机,在放影前播放15分钟应急知识;恩施州应急管理局拍摄《谈安全》等安全生产微电影;仙桃市“以案释法”,邀请全市30余家危化企业负责人全程旁听某危险作业案庭审。

(三)排查整改隐患,强化企业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多数企业能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隐患,积极整改。如应城市应黄液化气站对员工开展场站安全知识问卷答题,同时釆取激励措施,鼓励员工自觉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效果明显提升。这次检查的企业对各级各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如襄阳市四季美好燃气有限公司已经把前期有关部门督查发现的7条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法治意识还需提高。一是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从“两个至上”高度认识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重发展轻安全、重眼前轻长远的思想仍然存在。如荆州市少数地方和部门重招商落地、轻安全监管。二是对安全生产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认识模糊。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片面性认识,甚至把严格监管执法与之简单对立起来,如天门市有的部门担心影响营商环境,存在“不敢管”的现象。三是少数部门职责认知有偏差。有的行业主管部门认为贯彻“一法一条例”是政府的事,尤其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事,对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有的负责人不清楚该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四是知法不全学法不深。对武汉、荆州、咸宁市和三个直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共55人开展的“一法一条例”知晓率调查问卷(总分100分)显示,得分在60分以下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16%。仙桃市经信局有的负责人对“一法一条例”缺乏了解,孝感市商务局有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定监管职责说不清楚。

(二)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有差距。一是研究部署工作不到位。如2019年、2020年十堰市张湾区区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均只有1次,2019年以来区政府常务会议没有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没有定期检查考核。二是协调机制不完善,部门协同度不高。有的地方安委会综合协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地方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将本单位相关工作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分配给其他部门;少数地方政府对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任务繁重与能力建设不匹配、体制不够顺畅、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基层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协调解决不够;有的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之间的职责仍然存在缺位和交叉,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如咸宁市对于农民自用船舶的监管,未依法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天门市住建局与商务局统一联动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共享存在延迟。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不充分不均衡。部分地方财政投入相对不足,2019年、2020年,全省人均安全生产经费113.18元、127.97元,县(市)人均110.83元、108.45元,襄阳市城区两年人均只有66.82元和69.98元,潜江、阳新等地连续两年人均投入不足县级平均水平的50%;市区之间支出责任有待合理划分,各市市直与市辖区之间安全生产投入占比差异较大,如城区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中,鄂州市基本全部依靠市级;部分重点领域财政投入下降,如2019年、2020年,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投入分别为1.67亿元、1.29亿元;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效率有待提高,2020年预算执行率85.22%,较2019年下降了5.33个百分点。

(三) 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力度不够。

一是监管制度不健全。襄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城市住建局没有依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未依法落实安全总监制度,未依法建立违法信息公开制度。二是行政执法不严格。有的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执法不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震慑力,有的甚至随意“委托”检查,一“托”了之。如武汉市水务局将属于本部门行政执法的职能完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红安一乡镇烟花爆竹专卖点行政许可证过期依然正常经营,相关执法部门未依法予以处罚。三是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不彻底。仙桃市交通运输局对有的市级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未实现闭环管理,部分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十堰市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存在事故原因分析不清、责任认定不准确等问题,特别是对企业不予处罚或者象征性的给予罚款结案了事,追究政府的属地领导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不够。

(四)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从各地情况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重生产轻安全,不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制度、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基础管理。如宜昌市少数高危行业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仍然存在;恩施州有的煤矿企业技术落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黄石市8处玻璃旅游设施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留下先天隐患;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对隐患问题溯源分析不深入,没有触及法规、设计等深层次原因;荆州市、荆门市、神农架林区有的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安全隐患较多;随州市蓝光燃气公司职工液化气站对省委省政府督查组发现的隐患问题未整改到位,执法检查组又新发现不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等隐患问题。

(五)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安全监管能力不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机构没有完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普遍依靠外聘人员,缺乏专职人员,不能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如恩施州大部分乡镇安全监管干部身兼多职,且流动性大,无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有的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挂靠在其他机构,制度建设也缺位,如荆门市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没有单独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导致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黄冈化工园未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规划,园区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等隐患问题没有解决。二是市县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不强。截至今年6月,全省市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编制数平均为14.9人,比全国平均数少5.5人,导致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不够,如全省工矿商贸行业行政处罚率、典型执法案例报送率在全国排名靠后;宜昌市危化、矿山企业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全市应急部门矿山监管人员只有20人、危化监管人员只有46人,监管执法能力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三是应急管理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5G、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的运用还处于较低水平,各类平台之间、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资源全面实时共享还存在差距。如鄂州市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迫切需要新技术助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四是基础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一些地方基层应急救援缺乏专业技术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如神农架林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缺乏应对较大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短板明显,如武汉市300公里老旧铸铁燃气管网带病运行,国道省道、城郊结合部、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不全;基层安全生产保障压力较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形成必要的财政保障机制;无业主单位、无物业管理、无业委会自治的老旧小区安全隐患整改主体不明确、资金难落实。

三、进一步推进“一法一条例”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用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生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履行好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把“两个维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在地做出来;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决防止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对立起来。特别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十堰“6•13”重大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安全生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对省委省政府督查暗访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目前尚未完成整改以及这次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认真研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做实日常、严在平时,把法定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全天候全过程全链条落实到位,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压实压紧政府领导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划和责任落实机制,发挥好安委会协调、督促、指导作用,依法编制、公布、落实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使各有关部门职责之间既无空白、也不重复,增大监管合力;加强预算保障,完善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机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作用,强化结果运用。压实压紧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法定职责,精准有效加强监管;扎实做好隐患预防和排查整治,加强对重点企业和场所风险管控,落实好消除隐患督办制度,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问责的坚决问责,提高执法威慑力,根治“宽松软”顽瘴痼疾。压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严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把责任严格落实到基层、到岗位、到人头,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续有效实施,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进一步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修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持续夯实基层基础建设。以改革思维和创新办法破解难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要求,组建市、县两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县安全监管人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专业培训,强化提升市县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推进“人、财、物”向基层倾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功能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的辅助性工作力量。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抓好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机整合各部门平台资源,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指挥系统,在超大城市探索“智慧城市”系统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

(四)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刑法有关内容、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做实做细重点推送、定点推送、精准推送,切实加强普遍性、针对性、经常性,增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