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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4 10: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守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湖北检察机关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情况,请予审议。

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把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作为强化“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工程,作为推动湖北疫后重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保障工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重大治理工程,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实践工程,先后出台服务创新发展“九条意见“、“新鄂检十条”、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十条意见”、优化营商环境“29条意见”等相关文件,开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专项工作,努力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取得了积极成效,多个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并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借鉴,相关经验做法被《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主流媒体头版头条刊载。

一、坚持立足职能,着力增强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系统性

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我们牢固树立“人人都是环境,案案关涉环境”的意识,全面履职、全员发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检察机关办案中感到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一)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执法司法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市场主体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工作中,我们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和每一个司法环节都用一把尺子来量,不分国有民营、规模大小、本地外地,一律给予平等保护,做到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2019年,浙商胡某收购巴东某石料厂,受到当地李某某等四村民无理重复信访、索要“监炮费”“协调费”等侵扰,严重阻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巴东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妥善处理,有力保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或量刑明显失衡的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提出抗诉168件;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的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78件。黄冈检察机关在办理武汉某科技园公司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中,通过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纠正黎某骗取法院调解书的违法行为,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企业挽回损失1.79亿元。牢固树立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的观念。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牢牢把握“七条界限”,认真研究、慎重处理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创新融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来凤县检察院在审查湖北某种业公司负责人田某涉嫌骗取贷款案中,认为该企业因生产经营融资需要,虽提供了部分虚假材料,但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不构成犯罪,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司法是维护市场主体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涉市场主体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我们直接立案侦查158件212人,努力做到正本清源。

(二)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弘扬“呵护市场主体、尊重企业家”的理念,会同省工商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坚持每年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的基础上,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全省检察机关762名院领导定点联系1865家企业,促进检察履职与市场主体司法需求精准对接。建立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通道”,对相关案件从受理环节开始进行标注,做到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上线运行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推动律师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有效保障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速裁或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周期缩短近20%,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构建融检察服务、检务公开、监督评议为一体的公共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全覆盖”的检察服务。依法及时受理市场主体控告申诉信访案件,推行涉市场主体重点控告申诉案件“三必查、三必访”工作机制,确保办理效果。积极推动涉市场主体信访矛盾化解,对最高检重点督办的重复信访、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省院领导包案办理,其他重复信访案件由责任单位院领导包案,首次到基层院申诉的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今年以来,各级院领导包案150件,其中,最高检转办的16件信访件已全部在时限内办结并书面回复。联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通知》,今年以来共监督批准84名涉案企业人员跨市县外出经营,既把握了司法尺度,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三)着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我们深刻认识到,市场主体不怕竞争,怕的是不正当竞争。对损害商业信誉、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处理,促进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见,扎实开展知识产权“三检合一”试点工作,主动围绕创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等战略,加大对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起诉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犯罪756人,努力让市场主体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相关工作在最高检作经验交流。完善与各级监委的衔接协调机制,依法起诉公职人员在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信贷融资、降税减费等过程中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480人,推动塑造“办事情靠制度、不靠人情,解决问题靠法治、不靠关系”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湖北市场环境更具竞争力、吸引力。

(四)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全省检察机关以扫黑除恶常态化为牵引,持续加大对强揽工程、收取“保护费”、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针对市场主体财物实施的盗窃、诈骗和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批捕相关犯罪6964人,起诉8760人。在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我们围绕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建设,每季度发布相关业务数据,并从犯罪存在的新形态、违法的新手段、滋生的新土壤入手,做好案件的系统分析,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009件,协助党委政府堵塞社会治安和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最大限度增强市场主体安全感。

二、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增强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的针对性

在全面履职的同时,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执法司法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思考和谋划推出具体专项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发力。

(一) 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检察工作。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民营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心骨”,一旦涉案被羁押,往往给企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对此,我们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企业“四类人员”逮捕、起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工作机制,对市场主体相关犯罪,依法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18年以来,对涉案企业人员依法不批捕1961人、不起诉2050人,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相比,分别高出6.8和5.1个百分点。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企业人员,建议办案单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496人,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利川市检察院在办理恩施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犯罪案中,鉴于王某某无受行政、刑事处罚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积极筹措资金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不仅助力600余名农民工复工就业,还主动为270余户租户减免租金180余万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 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监督工作。资金流是市场主体的“血液”。工作中,我们要求检察人员逐案审查是否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资产与非涉案资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认为强制措施不合法或必要性不足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或者解除、调整的检察建议455件,涉案金额6.69亿元,切实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襄阳检察机关办理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超标的查封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深入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清理,对办案单位移送检察机关的涉案财物进行逐案、逐项清查,共处理涉案物品5.2万余件,涉案款物3.2亿余元,做到该返还的依法及时返还。省检察院依法返还某煤业公司9300万元暂扣款,为企业复工复产解了燃眉之急。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获得感”。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职务侵占案中,引导侦查机关持续追查资金去向,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工作,成功帮助企业挽回损失2550万元。

(三)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立案监督专项工作。通过设立检企联络员、深化应用侦查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等方式,加强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等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立案难”为重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86件。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光电公司职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时,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监督立案,帮助企业不仅清除“蛀虫”,还挽回损失20余万元。以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为重点,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85件。崇阳县检察院在办理某科技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中,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且案发前标的物大部分已履行完毕,部分未供货的原因在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货物无法及时生产、供应,不存在诈骗故意,遂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增添了外地企业在我省经营的信心。

(四) 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依法及时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健全完善预防“挂案”长效机制。今年以来,针对已摸排出的94件“挂案”,逐案制定推进计划,努力解决案件久办不结等问题,目前已清理办结46件。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在办理祝某涉嫌犯罪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对该案立案侦查,但超过两年时间既未开展侦查取证,又未移送审查起诉,存在久侦不结情形,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切实让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五) 开展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严重影响市场主体声誉。我们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打“假官司”来逃避债务、侵吞资产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力度,发现并督促纠正民事虚假诉讼422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02件,为市场主体挽回经济损失1.92亿元。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在办理许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经调查核实,发现许某涉嫌与他人合伙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使某地产公司被“负债”,通过抗诉帮助该地产公司挽回损失1146万元。

(六) 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加强对财产征收、减税降费、征信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办理相关裁判结果、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75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611件。对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瑕疵或损害申请人权益等情形的,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理相关案件674件,努力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安陆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非诉执行案时,针对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一方面指出行政处罚失当、违背比例原则,另一方面对企业释法说理促其合法经营,与法院共同组织执行和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

(七) 开展公益诉讼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立办涉市场主体公益诉讼案件6675件,做到既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案件,在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出发,依法落实相关政策,釆取更加柔性、灵活的执法手段,防止“一罚了之”“一关了之”等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行为。石首市检察院针对该市3家水产品加工销售厂商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笔架鱼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依法向该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上述3家厂商联合注册成立公司,依法规范经营,实现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一案三赢”的效果。

(八) 开展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试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明显增加,但多数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机械司法,动辄对涉案企业及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势必增加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如果“一放了之”,又会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推进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试点,在对企业依法依政策从宽处理的同时,督促企业整改,特别是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企业监管,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有利于推动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今年,我们争取最高检支持,在随州、黄石两地开展企业合规试点,牵头制定《湖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与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8家单位共同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对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在主动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合规改造的前提下,经综合审查作出合规考察决定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日常监督和整改评估。合规考察期满后,经评估达标,检察机关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试点五个月以来,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16家企业进行合规考察。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经报省检察院同意,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合规监管考察,增强了企业负责人在湖北投资兴业的信心。目前,该公司已进行相关合规整改,并在黄石投资新建了占地26亩的研发、物流基地。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也在法律框架内,对决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釆取“检察建议”模式开展企业合规相关工作,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武穴市检察院在办理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中,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企业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管理等制度,让企业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

三、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效性

为确保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各项举措取得实效,省检察院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精细化推进、系统性落实。

(一) 建立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我们将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前置程序,协商侦查部门将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与其他案件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官根据全案事实和社会调查情况,结合案发背景、原因、具体情节等,重点研判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是否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等,在此基础上依法慎重作出检察决定,慎重发布案件新闻信息。机制建立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11316件涉企案件进行了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最大限度降低了司法办案对涉案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

(二) 建立重大案件专项管理机制。以案件甄别、防控、化解、处理为重点,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严格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和督办指导制度,及时、全面、客观报告案件情况、处理意见及建议,加大协同处置力度,确保办案质量效果。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处理结果影响重大的218件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专项管理,实时跟踪、稳妥处理。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在办理某公司串通投标案过程中,针对处理结果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将其列入专项管理,并根据上级院的指导意见制定了经济风险应对预案,既确保了办案顺利进行,又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

(三) 完善普法宣教机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向企业派遣法律服务联络员705人,围绕贯彻《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紧扣合同、金融、劳务等营商重点,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861次。针对办案发现的突出问题、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577场次,发布涉企相关报道2520条,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氛围。丰富法治供给方式,把检察听证作为“法治公开课”,对1044件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武汉市检察院建立“检企直通车”网上服务平台,开展“千名检察官进企业、同讲一堂法治课”活动,赠送惠企“大礼包”;荆门市检察院开通“市场主体法律咨询服务综合平台”,为企业提供实时线上法律咨询服务。注重对市场主体犯罪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省检察院撰写的《2018年至2020年湖北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得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批示肯定。

(四) 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印发《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将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检察职责,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作为全省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内容。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组织评查涉市场主体案件3905件,对16件被评定为瑕疵或不合格等次的案件,逐案开展了司法责任认定和追责问责工作。今年4月,省检察院主动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件4件,倒逼检察人员履职尽责。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填报制度的十条措施》,去年以来通报9起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督促全省检察干警主动填报9476件,努力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五) 健全督导考核机制。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坚持一月一调度、一月一会商、一月一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连续两个月靠后的检察院,要求向省院作书面说明。把专项活动纳入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工作考评和检察官业绩考核,设置专门考核指标,切实把压力传导到每一个基层院、每一位检察官,推动形成人人都有责任、个个都在局中的工作氛围。

虽然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少数检察人员对服务保障市场主体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从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社会稳定等大局层面考虑不够,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工作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还不够紧密,在统一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深化检务公开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三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司法惩戒与纪检监融接机制、履职保护机制、正反面权力清单制度等相关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检察人员担心被追责问责,不敢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四是工作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得不够深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不够,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措施还不够精细。五是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案件涉及知识产权、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诸多领域,专业性较强,检察机关的人才储备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求。六是工作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在检察履职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下一步,我们将以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进一步落实省委和省人大相关要求,不断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落实。继续研究制定涉市场主体常见罪名的不捕不诉办案指引,同时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进一步研究细化逮捕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认定标准,从省级层面一体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落实。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加快实行电子镣铐、非羁码软件应用等信息化监管步伐,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二是进一步抓好协作配合。加强与监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机制,提高执法司法质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进一步抓好机制建设。协调相关部门,理顺司法惩戒调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关系,建立健全司法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前置机制。积极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为办案人员依法履职、敢于担当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四是进一步抓好精细司法。积极跟进市场主体的需求变化,提供“订单式”司法服务,促进工作落实。五是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调整充实专业办案力量,加大业务培训交流力度,提升干警办理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破产清算、涉外诉讼等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六是进一步抓好氛围营造。围绕相关主题,策划推出一批有分量的新闻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的典型案例,着力营造支持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对我们的有力监督、支持和鞭策。我们将认真落实此次禁审议和专题询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