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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11-06 17:44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10月27日,根据谷城县检察院提出的议案,谷城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出台了《谷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决议》指出,检察机关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谷城实际,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打造检察建议工作谷城样板,服务保障谷城法治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

《决议》强调,要完善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检察建议抄送制度。检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抄送县委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县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不断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机制,将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法治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形成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合力。

《决议》要求,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建议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对于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和宣告送达、不回复、不落实的,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可以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通报相关情况。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被建议单位依法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翟光清)

责任编辑: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