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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6-14 11:04   [收藏] [打印] [关闭]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几年来,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关于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把如何用好这把监督“利剑”作为破题之举,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

“已售公有住房小区业主加装电梯的,应当在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市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

该市民因年迈腿脚不便下楼困难,迫切需要加装电梯,但因低层业主不同意一直无法进行。对于老人提出的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与民法典相关规定不一致,既增加了住宅加装电梯申请难度,也不利于改革惠民政策的落实,遂召开协商会,提出研究意见并发函督办。最终,市政府修改了文件规定:只需要多数居民同意,就可以加装电梯……这是荆门市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一个缩影。

“一直以来,我们注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渠道和方法,努力使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工作实践成为新时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具体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积极适变 严格落实“有件必备”

4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6件,其中市人民政府规章3件、市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32件,市“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4件,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7件。而在2017年,荆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件数为11件。

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不断取得新进展的历史条件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法治水平、法治能力,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该负责人介绍。

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

2022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荆门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该规程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以及每年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要求。也是在这一年,市“一委两院”报备实现零的突破,首次备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2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1件。

法工委主动适应规范性文件报备新要求,切实把好入口关。两年来,共审查发现7件规范性文件存在报送格式不规范、文本不标准、附件不齐全等问题。其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3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2件,通过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报备机关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并重新报备。

变中求新 全力推进“有备必审”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断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建立衔接联动机制,创新专统结合机制,探索协同审查机制,努力做到备案审查监督全覆盖。

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做法,法工委与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建立了衔接联动机制。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审查的,及时移送审查。探索备案审查工作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属于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时,及时函告法工委。

探索建立“1+N”的“专”“统”结合、双层审查机制。两年来,法工委积极履行“统”的职责,将报送的79件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建档,启动初步审查。同时发挥各专(工)委室“专”的优势,按照对口联系分工,同步分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室审查研究。此外,法工委协同相关专(工)委室对全部的审查建议进行了联合审查。

探索协同审查机制。探索建立提前介入与事后审查相协同的监督发现机制。两年来,除了事后审查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室通过各种形式提前介入审查,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文件的产生。健全完善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协同的审查研究机制。在组织有关专(工)委室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研究的同时,积极办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

变中求实 坚决做到“有错必纠”

如今,“备案审查”正越来越多进入人们的视野。

有规范性文件曾规定:“已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患身体、智力、精神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但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有市民认为不合理,为此提出了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公民享有平等权和获得居住的权利,该规范性文件不宜对公民的基本权益作出限制性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

……

“通过备案审查工作,督促纠正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影响百姓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年收到公民审查建议6件,我们及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督促和推动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备案审查“荆门经验”入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编著的《备案审查研究》一书;5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简报印发荆门市备案审查工作材料,在全省人大系统推介“荆门做法”;在此之前,荆门市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9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受理105件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纠正12件规范性文件,1件案例入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编著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3件案例入选省人大常委会编印的《省、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部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汇编》……

一个个数字的背后,是近年来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方面作用的日益彰显,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生动实践。(通讯员:章辉、王俊华)

责任编辑: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