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毕奎明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徐汉明、陈亚林、张青、李凯、方金海、龚正田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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