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敬大力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敬大力同志辞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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