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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家监督体制机制的新变革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17-11-22 03:07   [收藏] [打印] [关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反腐败斗争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这宣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反腐的坚定决心,并进一步从战略高度上,对新时代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部署,在新的广度、高度与深度上锻造反腐利剑。

全方位、高权威、平稳化

    一是成立监察委员会向广覆盖、纵深化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举措,是构建高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入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明确提出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是由点到面,由窄到广的监督体系的新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由国家层面向基层延伸,是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发挥基层监察委员会“显微镜”作用,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推动国家纪检监察体制在基层形成有力抓手,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胜利成果制度化、长期化,实现全方位、多层次、无死角的国家监督体制。

    二是整合公共权力监督力量向权威、高效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从治理上对国家监察体制提出新要求。纵观我国法治监督体系,尽管有多种监督形式,但这些监督力量过于分散,缺乏集中有力的权力监督机构,难以巩固“打虎、灭蝇、猎狐”取得的压倒性成果。将纪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联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资源整合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是完善监督体系向平衡、稳定发展。我国现行的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同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从党的内部监督上升到国家层面,是监察委员会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整合后的监察委员会大力增强党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实现党的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效配合,使国家整体监督力量进一步趋向平衡,监督体系的整体组织架构进一步趋于平稳发展,形成更加完备的法治监督体系。

并行、并举、并进

    一是顺畅运行机制,政府监督与纪检监督并行。将政府监督与纪检监察合二为一,形成集中、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方面,有效地消除了原有的跨部门沟通障碍。监察委员会是统一、集中的监督机构,整合后的监察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能有效地杜绝部门间相互推诿、沟通不畅的现象,实现反腐败监督工作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党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有效降低部门交易成本。在监督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及时剔除“病灶”,降低监督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确保反腐工作监督环节降成本、高效率。

    二是设立巡察小组,主动监督与动态监督并举。报告中提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在基层设立巡察小组,是对基层反腐工作主动进行跟踪监察的体现,也是对基层干部持续性、不间断的动态监督的延伸。主动监督与动态监督并举,为国家监察体制顺畅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三是制定国家监察法,党纪法规并进。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国家监察法是反腐工作的国家立法,是制度化、法制化体现。党内将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国家层面以法律形成保障。党纪法规并进,为巩固反腐败压倒性胜利成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未来中国行政体制必然是清正廉洁的政府。国家纪检监察体制就是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腐败向深层次发展的问题,从而实现党的监督与国家的监察相互促进、相彰得益。新时代下的中国,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巩固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懈努力,必将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发展战略研究院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