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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城乡关系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十九大报告首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强调“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作出了7个方面的部署,其中,首当其冲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如何精准、全面、快速、有效地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进而提纲挈领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农民和市民互动:培育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新主体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作为经济地理空间,都因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而存在。有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才能形成富有活力的城乡关系;有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才能实现城乡全面融合发展。同时,与人直接相关的劳动(工作时间、知识智慧,如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和资本(资金资本、设备资本、人脉资本)两大生产要素,因为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才可能得到更大程度的优化配置。因此,“人”是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对此,需要按照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标准,加大力度吸引热爱乡村,有经济实力的乡村贤达、社会名人和企业家等下乡反哺乡村,从而培育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新主体。鼓励他们通过流转土地、租用空闲农房发展规模高效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
激活农村闲置资源:找准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突破口
人多地少是我国基本国情。因此,在长期城乡分割状态下,大量农村人口就业在农村,生存靠土地,农村土地资源的农业生产承载力一直高位运行,部分地方甚至接近承载极限。后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村人口开始大量向城镇转移,城镇化率快速提高的同时,农村大量土地、房屋由过去过度开发利用变成闲置浪费,曾经充满生气和活力的广大农村开始逐步变得凋零。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村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状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乡关系状态。因此,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需要紧紧抓住农村空闲农房和闲置土地等“牛鼻子”,以激活农村闲置资源为突破口来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首先,要开展农村资源闲置情况及出租意愿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各地外出人员情况,农村耕地不合理、低效利用乃至撂荒情况,同时摸清农村空闲农房现状、租赁(合作)意愿、环境资源条件等。其次,要引导市民到乡村开发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在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城市工商企业家、新知识阶层、外出农村能人、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城镇居民等,希望到农村居住、创业。对此,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市民下乡居住和创业,吸引城市资金、智慧进村,带动农村山水林田等闲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此打造农民增收、市民受益的乡村共享经济体。农村闲置资源的重新合理开发利用,将会使城乡人员互动往来日趋频繁和热络,城乡关系必将呈现出新变化,进入融合发展的新阶段。
引导乡村“双创”:夯实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经济基础
发展融通城乡的产业,建立城乡共享的经济体系,是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经济基石。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快速步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常态,农村经济业态和主体更加多元化,城乡之间的人员交往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密切,要素流动也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高效。建立“产业导向型”的城乡关系,为跳出乡村、依靠市场力量高效吸引城镇人员、资金、科技、文化等发展要素下乡提供了现实可行路径,有助于乡村新型业态和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从而形成乡村振兴的新动能。对此,应大力推动乡村“双创”行动计划,引导农村能人、企业家、高知、新知、普通市民广泛参与,多层面培育、发展乡村旅游型、生态农业型、文化创意型、文明公益型、农事体验型、养生休闲型等拉近城乡距离的乡村新业态。通过多种业态的发展,盘活农村空闲农房、山水林田等闲置资源,既满足城里人到农村休闲、养老、创业的需求,又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的产业经济和财产性收入。
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夯实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社会基石
随着多元主体参与,多层面、多模式乡村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城乡关系必将进入新境界,在促进乡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有力地促进乡村社会的转型,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将是一个城乡要素快速流动、农村居住生活和生产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农业业态和功能更加多样化、农村资源得以高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的“后乡村”时代,乡村治理对象从原来封闭、静止、单一的乡村一元主体转向城乡融合的开放、动态、多元的城乡居民混合主体,城乡居民在乡村共生、和谐相处的乡村治理体系呼之欲出;治理的经济制度基础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户承包经营权者和非村籍土地实际经营者共生并存的制度环境逐渐成型;治理的经济物质基础从一产主打到三产融合发展,维护城乡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享的经济社会场域的利益调节体系日益健全。因此,必须在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方面进行超前、有益的探索,从而构建起与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乡村治理新体系。
(作者单位: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分中心)